陕西靖边县:疑似碰瓷女 讹人一辆奥迪车
发布时间:2017/01/05 17:33:07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黄锐

  靖边县的郝树丽女士近两年来被一个官司缠得焦头烂额。

  “一起交通事故,对方借机治疗全身的陈年老病;对方明明是农村妇女,打起官司来却有了在城里居住的‘证据’;对方天价索赔,不仅得到了法官的支持,法院还强行拍卖了我的价值35万的奥迪Q3越野车。给钱都不要,偏要这辆车。行驶证还在我手上,车辆已经瞒着我过户到对方名下……”郝树丽说,靖边县法院的办案法官苏海生等人故意偏袒对方,她上诉至榆林中院被驳回。近日,她已经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了这个案子。

  疑似碰瓷女,治疗全身病

  2015年2月14日下午2点30分许,郝树丽驾驶奥迪Q3越野车(车牌号宁A-MM650)行驶在靖边县胡伙场村附近,与行人乔继珍发生碰撞。据郝树丽回忆,“我当时的车速不超过20迈,接触到乔继珍的时候我已经刹住了车,现在想起来她倒地的姿势确实有点奇怪……”

  “在此后的日子里,我就被讹上了”。郝树丽说。

  乔继珍,女,汉族,生于1961年,靖边县张家畔镇林家湾村农民。与郝树丽的车辆发生碰撞后,于当天下午3点住进靖边县中医医院。该院的诊断证明显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3天后,乔继珍要求转院,获得中医医院批准,于2015年2月17日住进西安市红会医院,于当月25日出院。当月28日,乔建珍又住进靖边县人民医院,至3月11日出院。乔继珍前后住了4个医院,共住院22天。住院期间,乔继珍还做出一个十级伤残的鉴定。

  这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于2015年3月2日下达。认定书显示:郝树丽负全部责任,乔继珍不承担责任。2015年3月3日,靖边县法院受理了乔继珍的起诉。

  乔继珍的诉求为:医疗费83342元、误工费10200元、护理费30403.8元、伙食补助费960元、营养费2280元、交通费10006元、食宿费2456元、鉴定费24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235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4873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26元),共计202405.8元。

  上述20多万的索赔数额,到底包含什么东西呢?据代理此案二审的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郭富裕律师解释——

  乔继珍诉求的医疗费包含了借机治疗与交通伤无关的疾病。乔继珍在发生交通事故前罹患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腰椎间盘突出、肠胃炎等诸多疾病。一审法院剔除了乔继珍在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疾病的费用共计8273元,将“合理医疗费”确定为75069元。而这75069元中还包含乔继珍在靖边县人民医院治疗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疾病、额外的体检费等与交通事故无关的非外伤用药金额高达32248.2元,实际用于治疗本次交通外伤的费用为42820.8元。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没有发现或者故意不去发现这个问题,以致驳回了郝树丽的上诉。

  至于其他诉求款项明显不合理的部分,是乔继珍受到明人指教,在证据上做了手脚,并有个别法官里应外合造成的。

  伪造劳动合同,骗取城镇身份

  “乔继珍明明是农村户口,却在法庭上出现了在城里打工的劳动合同,还有在城里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很明显是受人支招,特意伪造的”。郝树丽说。

  据知情人介绍,乔继珍为达到按城镇居民标准主张赔偿金的目的,开具虚假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及房屋租赁合同。

  经郝树丽调查取证,与乔继珍签订《劳动合同》的靖边县统万花苑业主委员会未经靖边县物业办备案批准,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与乔继珍签订的《劳动合同》既属于虚假合同,又属于无效合同,乔继珍根本达不到法定的以城镇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

  乔继珍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居住地在靖边县张家畔镇林湾村一组(租住张国珍自建房),而该住址同样属于农村范围,乔继珍根本达不到法定的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条件。据此,乔继珍的收入来源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城镇。其依据虚假证据主张按照城镇居民身份赔付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然而,原一审、二审判决既未审查,又未核实,并依据虚假证据作出城镇标准判决,明显错误甚至违法。

  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枉法裁判造成的后果是赔偿数额虚高,主要表现在——

  第一,对乔继珍的伤残赔偿金,原一审、二审判决以城镇标准确定为48732元,实际应当以农村标准应确定为15864元,还要按参与度50%计算为7932元。此项虚高40800元。

  第二,对于乔继珍的护理费,应以实际住院期间22天计算为3141.6元。而原审判决以90天计算为12852元。此项虚高9716.4元。

  第三,对于乔继珍的误工费,应以受伤之日至残疾鉴定前一天共计90天计算为4500元。而原审判决以180天计算为9000元。此项虚高4500元。

  第四,对于乔继珍的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明显耍赖、于法无据的诉求,原审法院几乎有求必应地给予了支持,显失司法公正。

  另外,据律师介绍,一审法院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并有明显故意。 2015 11 25 日是该案第二次开庭的时间。当天因雨雪天气,道路通行不畅。郝树丽在半路上就给主审法官苏海生打电话告知情况,苏海生法官已同意等郝树丽到达后开庭。而郝树丽及其代理律师到达靖边法院时,仅仅比传票规定的时间晚了半小时。此时,苏海生法官告诉郝树丽,已经缺席审理。然而,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故意表述为“被告郝树丽及其代理律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此,郝树丽质疑,因天气原因造成的交通不畅,算不算“正当理由”?况且给法官打电话告知情况,并得到准许,法官说话算不算数?仅仅晚到了半小时就缺席审理了,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之间到底存在什么猫腻?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非法剥夺了郝树丽的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申请鉴定权、辩论权等所有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给钱都不要,偏要这辆车”,瞒着车主过了户

  “我的车是2013年10月花35万元买的,到2015年2月,不到一年半的新车,他们给我评估了186573元。二审判决后,法院的人就急于把车过户给乔继珍的儿子朱德”。郝树丽气愤地说。

  据郝树丽叙述,当初法院评估车辆价值,就是卡着判决书认定的16万多元标准定价的,郝树丽提出质疑并出具购车发票后,法院又将评估价格提高到186573元,却一直瞒着郝树丽。“后来,乔继珍及其儿子,我想给钱都不要,就盯上这辆车了”。郝树丽说。

  目前,车牌号为宁A- MM650 的车辆行驶证还在郝树丽手里,车辆却被悄悄地过了户,登记在乔继珍的儿子朱德的名下,车牌号变更为宁A-122H9。所有这一切,郝树丽毫不知情。

  靖边县法院编号为(2016)陕0824执1995号的《执行裁定书》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该车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186573元,竞买人朱德以确定的保留价格186600元竞得……”。

  奇怪的是,这份执行裁定书并没有送达给郝树丽,直到车辆过户后,郝树丽到法院追问此事,才见到了这份《执行裁定书》。

  而据车管业内人士指出,车辆过户,必须由原车主到场,出示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俗称大本)才能办理;法院执行的车辆,也需要有《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有执行法官和原车主到场,出示证件方可办理。

  “我的车是在银川市德胜车管所登记的,也是在德胜车管所过的户。我去车管所问过,没有《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官也没去,我又不知情,到底是怎么过的户呢?”郝树丽说。

  更为吊诡的是,郝树丽在德胜车管所见到了一张奇怪的发票——

  这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内容为:买方是朱德,卖方是郝树丽,卖价为 2 万元。郝树丽大为吃惊。“我什么时候卖车了?我的车还在法院扣押着呢!”

  郝树丽认为,这件事肯定是乔继珍的儿子朱德勾结靖边县法院执行庭的人干的。

  车管业内人士表示,如果作为卖方的当事人郝树丽确实对车辆买卖和过户不知情,这就必然涉及一个问题:有人伪造了郝树丽的身份证,涉嫌犯罪;就算没有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存在,至少有靖边县法院执行庭的人、德胜车管所的人和买方当事人朱德内外勾结,共同违规、违法操作,甚至涉嫌犯罪。

  郝树丽对车辆诡异过户将追究到底。本文也将就此案真相和车辆过户过程中的种种猫腻进行追踪报道……

  转载来源:http://news.cqwb/gupiao/detail/6YYsa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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