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户籍民警周国民涉滥用职权明日开庭
发布时间:2016/12/23 12:29:39   来源: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   编辑:黄锐

  周国民,男,54岁,捕前是大连市瓦房店市公安局三台满族乡派出所户籍民警。2016年9月26日以涉嫌滥用职权被大连市瓦房店检察院执行逮捕。

  2010年3月2日,瓦房店公安局下发了《关于仙浴湾镇、三台乡户口冻结的通知》(以下简称《冻结通知》),《冻结通知》中明确,除了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公民出生、退伍转业回原籍、大学生回乡和两劳释放等五种情况外,其他户口迁入实行冻结。周国民未按瓦房店公安局下发的《冻结通知》执行,致使部分落户人员不符合《冻结通知》精神而落户。周国民家属认为,瓦房店市公安局《冻结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落户人员入户条件符合《大连市户口准入实施细则》,周国民按《大连市户口准入实施细则》为申请人办理入户手续,是正常的职务行为。

  据悉,周国民滥用职权案将于12月21日在属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附:群众来访信

  关于户籍民警周国民被瓦房店市检察院非法拘捕的反映材料《廉政内参》编辑部:

  我叫卢月东,女,54岁,身份证号:.......,住址:瓦房店65541部队家属院。我丈夫叫周国民,男,54岁,是大连市瓦房店市公安局三台满族乡派出所现任户籍民警。我现在实名反映瓦房店检察院滥用职权,罔顾法律事实,非法将我丈夫以滥用职权罪拘捕的违法违纪事实。事实和理由一、基本事实2010年3月2日,瓦房店公安局擅自下发了一份《关于仙浴湾镇、三台乡户口冻结的通知》(以下简称《冻结通知》),《冻结通知》中明确,除了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公民出生、退伍转业回原籍、大学生回乡和两劳释放等五种情况外,其他户口迁入实行冻结。2011年8月,我丈夫接任瓦房店市公安局三台满族乡派出所户籍民警,到任后,我丈夫深知只有大连市公安局和同级房产管理局联合签发文件才能冻结户口,随对瓦房店公安局擅自下发《冻结通知》的合法性产生疑问。对于此事,我丈夫曾分别向现任和前任瓦房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主管户籍工作)王忠雷和相关领导请示。他们均表示,县(市)级公安机关没有制定户口政策的权力,所以这个《冻结通知》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瓦房店市政府这样要求的,瓦房店公安局就只能尽量控制,有些《冻结通知》外要求迁入的情形,如果个别人因了解政策非要公安机关办理,为避免上访、闹事,可以按《大连市户口准入实施细则》给予办理。因市公安局主管户籍最权威领导王忠雷所讲的《冻结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且随后王忠雷陆续交办了六份购房落户申请(都有所长和他签批)的事实,加之日常工作中,有些落户申请我丈夫都按《冻结通知》拒绝办理,申请人就到相关部门上访反映情况,瓦房店公安局户籍一般会通知我正常受理(在户口审批表中都有领导的签批为证)。所以当时我和所长均认为,市公安局的意思是个别情况可以按《大连市户口准入实施细则》给予办理的。随后,我丈夫又按照先例办理了八份购房落户申请(农村间户籍审批即可)其中三份是李所长交办。2016年6月份日,大连市检察院一个刘姓主任带队收走了三台满族乡派出所2009—2014年的全部户口迁入档案,随后将前任所长和户籍民警毕延涛带走。2016年9月8日,瓦房店市检察院开始对我丈夫进行审察,他们以我丈夫为11户(其中3户为领导签字交办)违规办理购房落户手续为由,按滥用职权罪将我丈夫拘捕。二、瓦房店市检察院罔顾法律事实、滥用职权等的违法违纪事实1.瓦房店公安局擅自下发的《冻结通知》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大连市公安局下发的《户口管理有关基础理论》之规定,必须是大连市公安局和同级房产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停止办理户口手续通知》才能冻结户口,其他相关通知及手续一律违反规定。瓦房店公安局仅为县级公安机关,没有任何权利下达《冻结通知》,所以《冻结通知》本身就属于违法的产物,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况且,除了收到《冻结通知》外,我丈夫再没收到任何关于户口冻结的文件,所以说,我丈夫严格按照《大连市户口准入实施细则》履行的行为属于一般职务行为,没有逾越任何合法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而瓦房店市检察院却罔顾这一法律事实,在没有其他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仅按照瓦房店公安局违法下发的《冻结通知》便认定我丈夫滥用职权,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是检察院在滥用职权。2.我丈夫周国民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以及最高检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职期间,我丈夫一直严格按照各相关规定和领导指示办理购房落户手续,属于履行一般职务行为,更没有造成任何公共利益的损失。而造成部分购房落户人员非法套取、领取国家征地、安置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与我丈夫本身的职务行为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某些人违法违纪操纵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应由我丈夫一个普通民警承担。3.《冻结通知》下发后迁入的购房落户人员不能享受任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根据《大连瓦房店沿海经济区轴承产业园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瓦房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征收地征海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补偿对象必须是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冻结通知》下发后迁入的购房落户人员不具备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并不能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另外,大多数购房落户迁入的时间发生在2012年以后,根据《三台满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补充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呈报出生及三投靠而增加的人员只给予人员回迁安置,不予征地补偿;自2012年1月1日对其他新增人员一律不予征地补偿,也不予回迁安置。”由此可见2012年以后迁入的购房落户人员也不应该享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综上,我丈夫在职期间的一切职务行为均严格按照《大连市户口准入实施细则》履行,没有任何逾越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期间正常办理的购房落户手续也并不能让购房落户人员领取任何征地、安置补偿款,我丈夫的职务行为本身没有也不可能为国家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所以,瓦房店市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我丈夫拘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罔顾法律事实、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三、关于部分购房落户人员非法套取、领取国家征地、安置补偿款的情况说明在当地征地拆迁中,某些政府领导利用职务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为部分购房落户人员非法套取、领取国家征地、安置补偿款提供便利,而一部分本应被补偿的当地村民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致使国家、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民怨沸腾,上访、群访、闹事事件频发,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安定团结。因某些人害怕东窗事发,并达到维稳、平民愤的目的,故利用职务便利,将黑锅扣到派出所普通民警的身上以掩人耳目。例如:2012年1月10日高士艳一家三口因常住娘家,投靠父母从瓦房店市仙浴湾镇迁回三台乡娘娘宫村,符合《大连市户口准入实施细则》,这次被检察院列入了黑名单。而以同样理由于2010年10月7日从复州湾镇迁回三台乡三台村的刘桂军一家三口因其弟弟是大连检察院的科长却没有任何涉及。检察院明显是亲疏有别,区别对待。四、基本诉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然而,瓦房店市检察院和当地政府某些领导却无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肆意妄为、枉顾法律事实、滥用职权,故意栽赃陷害;瓦房店公安局主管户籍相关领导推卸责任,却让我丈夫做他们的替罪羊。对什么人需按《冻结通知》拒绝受理落户申请,对什么人无需执行《冻结通知》按领导签字受理落户申请,都是局主管户籍领导下达的命令,执行命令的人被抓起来了,对下达命令的人却没有追责,让真正违法违纪、知法犯法、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人逍遥法外,一个爱国爱民、兢兢业业的普通民警却蒙受不白之冤!我儿子在部队保家为国,他听到父亲蒙受不白之冤、遭受牢狱之灾心情非常愤怒!在此,我恳请领导为民做主,替我丈夫洗刷冤屈,还我丈夫清白!我恳请:1.公平公正地彻查此案,将我丈夫无罪释放;2.恢复我丈夫的公职和名誉;3.严惩在此案中行私舞弊、滥用职权和违法违纪人员,4.彻查非法套取、领取征地、安置补偿款一事,查找幕后操纵者,追究所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希望《廉政内参》编辑部能够将我丈夫蒙受的不白之冤陈情与中央有关领导,还我丈夫一个清白,还社会一个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此致敬礼

  反映人:卢月东

  联系方式:.........

  2016年11月19日

  转载来源:http://snews/fzjy/fazhi/2016-12-22/53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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