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匪夷所思的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12/13 15:13:18   来源:东方网   编辑:黄锐

  4月14日新华网挂上一篇全国200多家报刊转载的新华社电讯稿,报道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份20个页码的判决书,出现12处匪夷所思的错误。如果说这篇新华社专电揭露是最基层法院判决文书管理上的漏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33页含317个错误的一份“湘高法民一初字第4号”判决书更是旷世奇文了。

  如同秀英区法院出的错一样,无独有偶,“38891407元”判成“38891407万元”,不到4000万的债务成了天文数字3880亿元;应为“59.1407万元”的杂费又减成“59.1407元”,人民银行最小币值的人民币或支付宝也无法支付。同一段判文更离奇的是多处“工行五一路支行”的“3880亿元债务”,写成是“建行五一路支行”的。没有五一路支行的无关案外人“建行”躺着中枪。

  这份2014年12月11日签发的一审判文,在2015年11月11日上午最高院二审开庭时,合议庭对一共四方出庭人身份核对的前五分钟内,令人尴尬的一幕出现了,三方当事人宣称判文与自己的名称有错。唯一名称正确的当事人,代理律师事务所名称“光韵”写成“崇文”。被告和第三人错误名称全文分别出现129次和54次,但判决书最后两页又神奇的出现两次正确名称。第三人因名称错误,庭前交不了上诉费,最高院工作人员指示先按错误名称交,收款审完后迄今无法退费,也开不出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湖南省高院判决书除了长沙中院、最高院和湖南省高院名称从头到尾无误外,几乎所有提到的机构名称都出现前后不同的错误,其中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国土局、规划局、交通局等等。例如,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是2001年合并地矿局设立的,判文描述这个2001年出现的机构1993年就存在有对外签合同的证据;又如判文中说一审法院到规划局实地调查,居然写不出这个单位的正确名称,到了一个名称从未在当地出现过的机构调查。

  还有一大类错误出现在任意更改庭上经控辨各方反复质证的证据上,例如,关键协议的名称擅自加字,向“长沙市国土管理局”1997年开具的函件,判文描绘成对2001年后才出现的抬头对“国土资源局”的函件,且函件落款日期出错。表现出湖南省高院对各方证据目录列出的证据缺乏敬畏。

  将交通局129个名称错误归为一个错误后,当事人逐一指出一审判文中25个错误,并告之还有包括语法在内50多个错误请自查自纠。二审开庭后受到最高院批评的湖南省高院启动纠错的4-3号补正裁定。令人不可理解的是这份二审开庭后送达的补正裁定倒签到2015年11月10日,二审11月11日开庭的前一天,以“确保”当事各方形式上有一天时间在正确一审判决书参考下准备上诉资料,也“确保”了第二天的二审在更正了25个错误的正确文书下审理。

  然而,当事人二审庭上提出但未一一指明出处的50多处文字和语法错误被视若罔闻,导致4-3号裁定纠错局限在当事人指错的部分。从目前掌握的这份判决书看,在4-3号裁定补正外至少还有二百多个明显的错误。湖南省高院33页判决书中317个错误,每页9.6个错误!而秀英区法院20页判决书每页0.6个错误只是其一个零头。

  不仅4号判决书正文页页出错,其相关联的4-1、4-2、4-3、4-4号四份补正裁定,以及执行裁定,每份裁定都出现错误,特别是4-3号补正裁定落款日是刻意倒签的主动犯错,赎渎了法律文书的庄严。

  这份带“伤”的裁定文书让最高院二审合议庭头痛不已,在耗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后,最高院合议庭纠正了包括未经当事人指出的大量错误。首先,最高院二审163号判决书采用规范法律文书书写,在机构名称第一次出现马上定义,避免了一错就几十上百;其次,展现了对证据的敬畏,通过仔细查对证据目录后,纠正了部分湖南省高院擅改证据名称的错误。虽不能到湖南实地调查,最高院从一份证据中找到规划局的正确名称;最后,连“中国工商银行”2005年股改更名也上网查询出来,更正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值得敬佩的是最高院没有将当事人二审提及可能存在20处以上语法错误视若罔闻。通过焦点问题归纳略去了一审判文十余处带语病的段落,避开了一审判文中出现的“大大早于......日期”这类小学生典型语病句;在不得不引用一审判文段落中,最高院通过缩短长句和合理断句等中文技巧更正了一审判决书存在的文理不通的十余处病句。对照一、二审判决书,看得出二审像一位中、小学语文老师,在细心费力的修改其学生的作业。过程中耗费的却是本应用于更宝贵地方的司法资源。

  无奈一审文书中伤痕累累,耗尽精力纠错的18个页码二审判决书,还是“染”上了一审文书中的69个错误,但将每页9.6个错误缩减到每页不超过4个错误。在二审文书为数不多的错误中,令人遗憾的将4-3号裁定倒签的落款日作为正确落款日书写在文书中。于是二审文书正文第一段出现了2014年12月11日出一审文书,2015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院对一审文书作出补正裁定,2015年11月11日上午马上二审开庭,即使当事各方在只更正25个错误的正确判文下,也只有不到24个小时准备上诉文书,这种显然不合理的日程因湖南省高院倒签的错误,挤进作为案例公开展示的最高院文书中。

  最后,一审判文的核心判项第一条由一句百余字的长句书写完,其中标的物国土证号码全错,判受人单位名称出错,判定标的物面积出错,判定标的物八个坐标中五个出错。即判项十个事项中八个出错。

  更有甚之,判项来自于一、二审正文分别引用两次以上而未更正的典型冗长病句,看得出湖南省高院合议庭对该病句纠结不已,尝试理顺。更正的结果是错上加错,判成“甲企业将......43000平方米土地......登记至乙机构名下。”这种由病句导致判项与中国历史和现行任何土地登记条例相矛盾,当然也造成判项成为由语病引发的无效判决。

  借用2016年4月15日《潇湘晨报》屈正州先生的社评:“不难想见,将这样一份匪夷所思的判决书公之于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都将遭到怎样的损害!正因如此,让判决书无论是在语言规范还是表述事实上,都力求做到无懈可击,向公正司法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须严肃重视的命题。”

  下面是这份匪夷所思的判决书:

  转载来源:http://mini.eastday/a/161213144327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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