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分局强行将经济纠纷当职务侵占案办
发布时间:2016/12/02 13:28:54   来源:东方网   编辑:黄锐

  ----江明“职务侵占案”始末调查

  鸣远

  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公安部又下发《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5年2月25日,公安部再次下发《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并通报三起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案例。其中一起是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局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

  2014年11月18日,人民日报刊发记者王比学的署名文章《公安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文章特别指出: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往往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被检察机关监督发现并纠正,冤案的产生自然不可避免。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也深恶痛绝!

  但近段时间以来,一起公安机关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事情,还是在湖北省十堰市公安系统发生了。

  2016年7月12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湖北裕洋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明刑事拘留,8月24日转逮捕。

  本部在接到江明家人的反映和求助后,指派记者专程到湖北十堰等地深入采访,抽丝剥茧,弄清事实,明晰法理,尽力为社会还原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强行非法将经济纠纷当成职务侵占案办理的全部过程。

  合伙经营起纠纷

  2010年,十堰市的房地产市场很热,房价一路上扬。2011年1月,十堰市国土局发出公告,拟拍卖位于十堰市辽东路6326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首次出资7500万元,其中竞拍保证金3000万元,拆迁费4500万元。潘华强、刘育赤、张才清、江明四名自然人,于2011年1月23日签订了一份《共同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1号协议书),约定四人共同出资7500万元,以江明个人名义参与上述土地使用权竞买。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四人共同投资开发。其出资比例为:潘华强51%,出资3825万元;江明15%,出资1125万元;刘育赤20%,出资1500万元;张才清14%,出资1050万元。

  1号协议书还特别约定(若竞买成功),就成立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出资额的20%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011年2月21日,江明以2.03亿竞得位于十堰市辽东路十政储发[2010]50号宗地,总面积63261平方米,共A、B、C三个地块,分块签订出让合同。其中首次出让A地块26475平方米。按照拍卖文件规定,出让方在拍卖成交后,可以与竞得人成立的公司签订出让合同。

  辽东路地块成功竞得后,十堰市房产市场明显由热转冷,房价下跌。于是,合伙人中最大的股东潘华强,担心开发没有利润,心生悔意,提出减持出资请求。为了顾全大局,江明冒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同意受让潘华强36%股份(折金额2700万元)。双方达成协议:如江明在三个月内支付潘华强2700万元,不用支付利息,完成36%股份的受让。而江明随后在一个月内就付给潘华强2700万元股份对价。这是潘华强第一次悔约。

  江明顾全大局,冒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咬牙受让了潘华强36%的股份,并在约定期限内提前二个月付给潘华强2700万元的股份对价,本应没有任何纠纷,但潘华强惧怕老婆,在老婆的鼓动下,不守信用,出尔反尔,无理强行找江明索要80余万元的利息,被江明断然拒绝。这是潘华强第二次悔约。

  股东刘育赤、张才清还证实:在一次开股东会时,潘华强突然将一杯茶水迎面泼向江明,并殴打江明,将江明的一只耳朵扯裂,后来在医院治疗缝了几针。

  事后,潘华强既不向江明赔礼道歉,也不负担医药费。从此,二人结下梁子,关系越来越僵!

  潘华强违约撤伙

  四名合伙人几经周折,最终确定由湖北裕洋置业有限公司来开发辽东路地块。

  2012年4月2日,江明、潘华强、刘育赤、张才清四人,在达祥公司办公室召开了辽东路项目股东会会议,并形成了《辽东路项目股东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3号会议纪要)。本次股东会作出了如下三个决议:1、确定用新公司“裕洋公司”来开发辽东路项目;2、就项目名称和运营有关情况达成一致意见;3、对公司两高管年薪30万元,除潘华强不同意外,另外三名股东都同意。潘华强未在纪要上签字,但在会议签到表上签了字。

  此后,潘华强不辞而别,任凭合伙人江明等人多次通知其参加股东会议,潘华强再也不来裕洋公司参会了。当然,潘华强也拒绝到工商局登记为裕洋公司股东,亦未按《共同投资合作协议书》(1号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投入房地产开发资金的义务,未参与房地产开发工作。这次是潘华强在合伙经营中的第三次(悔)违约。

  三股东负重开发

  潘华强可以不负责任拍屁股走人,但另外三名合伙股东为了自己的投资不打水漂,而不得不努力打拼。同时,迫于十堰市政府安置拆迁户的压力和硬性要求,为了避免陷入僵局,造成合伙重大损失,江明、刘育赤、张才清三人达成默契:暂时将潘华强的1125万元投资搁置,其15%股份暂计入江明名下,等潘华强主张权利,或项目开发结束后,再依法协商处理。

  从2012年4月2日,到2016年6月6日,历时四年,辽东路A地块土地使用权才登记在裕洋公司名下。四年多来,江明、刘育赤、张才清三人依66%、20%、14%的比例,又先后投入1亿多元,用于运转A地块项目的开发,目前房地产开发工作已基本完成。但是否盈利,因房产销售工作尚未完成,暂时不能确定。

  起歹意恶人告状

  潘华强两次悔约,最后严重违约单方撤伙,不履行股东责任,按1号协议书是要承担违约经济责任的。

  但2015年3月,潘华强反而向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分局举报江明、刘育赤、张才清等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茅箭公安分局迅速侦查,没有当然也不可能发现江明等人犯有合同诈骗的事实,案件被暂时搁置。

  然而,时隔一年之后的2016年3月,茅箭公安分局突然以江明涉嫌职务侵占罪冻结了湖北裕祥置业有限公司的帐户,致使该公司银行贷款中止。裕祥公司随即以该公司未涉嫌犯罪,其法人财产不能被侵犯的理由提出异议。对此,茅箭分局不仅不予改正,反而变本加厉,于2016年5月冻结了该公司价值5亿元左右的在售楼盘,致使该公司损失数千万元,也引发了拆迁户回迁不能和工程款不能支付等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更加不可思议的是,茅箭公安分局本可以直接刑拘江明,却偏偏采取网上追逃的方式通缉江明,让江明在出差途中被铁路警察抓捕。

  潘华强趁机跟进,无理向江明索要八千多万元的所谓投资经济损失。

  2016年7月中旬,茅箭公安分局向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逮捕江明的申请,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茅箭区公安分局插手经济纠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茅箭公安分局随即提出复议被驳回。最后,茅箭公安分局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终于做通市检察院的工作,使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不可思议地撤销了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的正确决定。随后,江明被逮捕并第二次羁押。

  涉违法公安滥权

  十堰市茅箭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拘、逮捕江明后,在十堰市的民营企业中引起极大的震动,在湖北的民营企业界也造成不小的影响,引发了广泛的担忧。在江明代理律师和关注此案的媒体人士的奔走呼号下,此案也引发了刑法学专家的高度关注。

  几位十堰民营企业老板在座谈中表示:对于高深复杂的法律我们搞不懂。但如果今后公安机关办案都象茅箭公安分局这样办,那么老老实实按照协议合作经营的人都有牢狱之灾了,谁还敢合伙做生意呢?你看,一个股东投了一点钱,见势头不好就不辞而别,不履行股东义务,本是违约行为。等到另外的股东经营好以后,他再跑回来向公安机关告别人诈骗、职务侵占什么的,公安机关竟然帮助违约的股东把老实守约的股东抓起来治罪,这不是颠倒黑白,混淆事非吗?如果如此恶劣先例一开,天下生意人将无不为之胆寒!

  代理江明一案律师所在的湖北省无为律师事务所,专门就此案委托武汉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三位刑事法专家,就江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进行咨询.

  三位刑事法专家分别是:国际刑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莫洪宪教授;湖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市公安局特聘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赵俊新副教授;湖北省诉讼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系主任严本道副教授.

  经过慎重认真论证,三位专家出具了《江明涉嫌职务侵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的论证结论是:江明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江明与潘华强之间的的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错上错办案整人

  茅箭区公安分局在办理江明职务侵占案过程中,先入为主,先定调子后办案,办人情案、整人案表现明显。

  在逮捕江明两个月的时间里,只提审了江明一次,也找不出什么江明犯罪的证据。由于江明负责的裕洋未来城建设项目,是十堰市政府重点城中村改造工程,江明被抓,引发了拆迁户回迁不能和工程款不能支付等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此,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住建委向茅箭区公安分局发函,希望茅箭区公安分局从社会稳定大局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出发,依法为江明办理取保候审。但茅箭区公安分局以“江明太冲,非杀杀他的锐气不可”为由,拒不为江明办理取保候审。

  不仅如此,在逮捕江明三个月的时间到了后,为了达到继续羁押江明的整人目的,茅箭区公安分局不是向检察机关移交案件材料,而是继续申请没有意义的延期侦查。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干警多次威胁江明的合伙股东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求他们做出对江明不利的证明。

  与此同时,茅箭区公安分局以找茬的方式,到处查找江明以前可能存在的问题,大有不把江明整进牢房不罢休的势头。比如,茅箭区公安分局强逼税务机关提供江明以前偷税漏税的证据,用心良苦。

  此外,茅箭区公安分局还查阅裕洋公司的所有经营资料,帮潘华强摸清裕洋公司是否盈利和盈利多少的意图明显。

  我们不禁要问:公安机关办案不能无法无天吧?公安机关办案不能想办什么就办什么,不能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我们强烈请求检察机关对茅箭区公安分局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强烈请求纪委监察机关对茅箭区公安分局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查处!

  本案的发展走势如何,我们将进一步跟踪关注。但我们深信:无论潘华强财力多么雄厚,后台如何强硬,但事实不容改变,法律不容歪曲,法治最终一定会给江明一个公平正义的交待!

  转载来源:http://mini.eastday/a/161202115239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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