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怪事:政府依法制止招标乱象却遇官员对抗
发布时间:2016/11/29 11:41:40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黄锐

  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市直部门“市公管办”的《处理意见书》,但该办却我行我素,欲将自己的意见执行到底。该事件源起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市公管办”意见的执行结果不仅不降低采购成本,反而只能给政府增加约150万元的财政支出,这一怪现象引发较大议论。

  投标人发出疑问:招标文件合法么?

  今年5月12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东部新城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创客驿站)电梯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的淮北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招标人,对10部电梯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总额最高限价446万元。

  投标报名人之一的甲公司在领取到《招标文件》后,第一时间向招标人和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提出“控制价格奇高”、“投标准入条件设置不合法”、“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违反《招标法》”、“具有围标、恶意串通嫌疑”等问题,形成书面情况反映资料递交上述两单位。

  5月20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答疑澄清》,但对《招标文件》没有进行修正。投诉人再次向淮北市有关部门反映。6月2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延期开标。在此期间,公管办组织评委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论证,至今没有公布论证结果。但是,投诉人得到的消息却是:“5位专家一致认定,招标文件的合法性未通过论证”。

  开标结果经过两次专家复核为正确但仍被否决

  7月12日,招标活动在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现场开标。

  开标结果:第一名甲企业预中标候选人报价251万元、第二名乙企业预中标候选人报价240万元、第三名丙企业预中标候选人报价385万元、第四名丁企业预中标候选人报价398.25万元。前两名与后两名企业的报价相差150万元。商务标评标总分为30分,甲、乙两企业的最后得分明显高于丙、丁两企业,分数差将近10分,丙、丁企业中标无缘。

  开标当时,第五家已经报名投标企业迟到,做废标处理。

  本次,第一、第二名预中标企业价格比最高限价低约200万元,应该是节省了政府开支。

  好戏开演,参与投标的企业分成了两派,他们说斗争非常激烈,有书面材料为证:

  7月13日,丙企业先向招标人提出投诉,反映招标过程中甲、乙两企业存在问题。

  7月20日,招标人,即淮北市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函给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复议”。

  7月21日,5位专家给出书面《评标委员会复议结论》,认定甲、乙两企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月5日,“市公管办”收到丙企业的投诉书,称甲、乙两公司“没有改造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9月3日,“市公管办”发函给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需要评委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复核,请贵单位配合招标人及我办调查”。

  “市公管办”提供的资料显示:“2016年9月13日,市公管办就投诉内容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论:‘经再次核对,确认上次复议结果合理准确’”。

  该次招标,开标评标、第一次复议、第二次复核均认为合法有效。但是,“市公管办”却发文取消了甲、乙两家企业预中标候选人资格。

  9月22日,“市公管办”发出一纸没有文件编号的《电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意见书》称:9月20日、21日,“市公管办”联合市纪委对该项目专家评委进行约谈,5名专家评委一致认为该项目评标结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条款进行,该项目预中标人甲、乙两企业没有改造资质,“取消其预中标候选人资格”。

  政府依法制止招标乱象却遇阻力

  10月17日,甲公司向淮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市公管办”做出的《电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意见书》。

  11月1日,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的《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发给“市公管办”称,甲公司提起的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该公司提出停止“市公管办”处理意见执行申请书,根据《国家复议法》规定,要求“市公管办”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同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却发布《东部新城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创客驿站)电梯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报名时间:2016年11月2日8时至2016年11月7日下午17:30时”。

  甲企业律师向有关部门紧急反映上述情况,得到有关领导重视。

  11月4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再次发布暂停招标公告,“东部新城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创客驿站)电梯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因故暂停招标,恢复招标时间另行通知。”

  11月14日,甲、乙两公司接到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迎来曙光。《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被申请人(市公管办)根据项目评标委员会五位专家的问话笔录作出的取消申请人预中标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决定撤销“市公管办”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书》。

  11月14日,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发出当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东部新城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创客驿站)电梯采购项目(二次招标),于2016年11月15日恢复招标。》,“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9日”、“开标时间:2016年12月5日9时00分”。

  截止目前,淮北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发挥任何效力,“市公管办”大力推动的重新招标正在进行……

  法律人士对此作出分析:从两份红头文件看,《行政复议决定书》很规范,“市公管办”的文件没有文件编号属不规范文件;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代表是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某种程度上说是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缩影,它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疑问:招标文件量身定制?

  现在,甲方企业代表非常急切反映: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公管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撤销了其作出《处理的意见书》具体行政行为,从而延续并维护第一次招标活动的严肃性和合法性,公司仍为合法第一中标人。但是,“市公管办”11月14日收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仍采取藐视及践踏法律的尊严的做法,强行安排其工作人员于2016年11月14日在网站上又一次违法发布二次招标公告。甲、乙两家企业同时认为,丙、丁及第五家等三家第一次开标时就存在围标嫌疑,只是因第五家企业开标迟到未能达到目的。

  根据招标文件、开标资料等文书资料,行内人士模拟了这场招标活动的另外两种可能性:

  第一次开标结果,甲、乙企业的报价分别低于丙、丁企业报价约150万元,四家企业共同报价平均值为318万元,接近该数值者中标,因此甲、乙名列第一、第二名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另外一家企业开标不迟到,报价接近于丙、丁企业报价,则平均值将在334万元左右,如此计算,甲、乙企业将在排名中位列第四、第五的位置,与中标无缘,丙、丁企业则将位列第一、第二位置。

  若进行第二次重新招标,即目前发布的招标公告,根据公管办的意见,甲、乙企业连投标报名的资格都没有了。

  这次,没有资格参加报名投标的企业认为,该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也完全为了某家代理商量身定制,是为操纵高价围标而编制的倾向性招标文件。比如,甲企业电梯国外有百年以上生产历史,国内(参考营业执照)生产历史距离开标日期只有21天就满20年生产历史,但招标文件严格规定“国、内外生产历史20年以上”,因此无投标资格。

  行内人士透露,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该项目质量顶级国际一线八大品牌电梯“三菱、日立、通力、东芝、华升富士达、迅达、奥的斯”实际成本只是180万元,按照“市公管办”的意见,招标结果将比这个数值高出200万元左右。行内人士还分析: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经咨询淮北技术监督部门,核实在淮北设有维修服务点,在淮北质检部门备案的有13家代理商,只有4家代理商符合投标要求,其余11家“潜在投标人”连参加竞标的资格都被剥夺。这个范围正好排斥了甲、乙两家企业。

  投诉:另有内幕?

  本次向媒体投诉的人员认为,该事件另有内幕:纯属某官员个人非法行为操作一切!

  投诉人认为,“市公管办”的全称为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属政府多个部门联合办公机构,重大事项需要与市直多个部门会商。但是,“市公管办”的负责人就本次招标事项没有进行部门会商,没有听取其他部门意见,纯属个人行为。“有没有向市领导汇报?有没有非法经济利益?这个事情还不知道”。

  “市公管办”作出取消甲、乙两公司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唯一依据的是纪委约谈评委专家,但是“市公管办”至今没有出示约谈记录。投诉人已经向有关部门进行书面举报“市公管办”负责人:“9月20日至21日,被举报人假借市纪委之名,操纵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违法作出撤销举报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决定”,他们的理由:经原评标委员会两次复议、复核维持都维持了原评标结果,被举报人看到无法取消举报人预中标资格后,利用职权,于2016年9月20日-21日仍以在此之前受理他人投诉为名,联合市纪委(监察局)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秦某(注:该人员工作职能只是监督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无违纪行为,并无权受理及处理招标工程投诉),隐瞒秦某已经进行了3次合法评标的事实,充分利用市纪委工作人员的名头,违法对该项目5位评委专家进行威慑,未经过组织程序违法进行所谓的约谈,并擅自违法做出取消举报人预中标资格的决定。所谓的联合市纪委,实际上就是一名工作人员,这位纪委工作人员也被骗了。“如果联合市文明办约谈评委专家,将是什么结果?”投诉人苦笑。

  据了解,淮北大学城位于淮北市烈山区,2010年成立。截至2015年底,已有淮北师范大学、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淮北工业学校等院校及其校区入驻。由淮北市建投集团开发建设的东部新城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创客驿站)工程,是淮北东部新城首座综合服务类项目,建成后将成为集大学生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科研实践、成果转化等为一体的创客空间。

  当地群众说,淮北大学城是个好项目,但因一个招标活动却耽误了建设时间,让人费解。也有人提出疑问:某个部门的个别领导不惜一切代价,一味地追求“高价格”,损害的是政府利益,这里面一定“另有内幕”!法律专家给出答疑:政府官员利用权力,为他人谋取非法所得,损害国家利益,这种行为将构成渎职犯罪。

  转载来源:http://sxrb/sxwb/dban_0/56/64861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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