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判后答疑化解群众来访
发布时间:2016/09/29 10:40:40   来源: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作者:龙海军   编辑:黄涛

  ( 通讯员龙海军 )9月27日,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忠莲,凭着衡阳市雁峰区法院法官的判后答疑笔录,在公司股东会上轻松地解决了股东的疑问,股东之间存在的有关隔膜一下子化解。

  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是指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朱忠莲在对雁峰区法院的答疑申请书上写道:因你院(2011)雁民一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在第二页第9行载明案由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同时在同页倒数第5、6行载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谢某、焦某、刘某,于2008年11月7日签订了关于南城雅郡项目合作开发暨总承包协议书(简称总承包协议)”。

  该公司股东认为,因为协议是一个合同文本,而里面实际上有两个协议内容,即关于项目合作开发的协议和项目建设总承包的协议。

  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的疑问是:雁峰区法院对该案的案由定性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那么,对判决书中的那个简称,股东都不理解:简称的“总承包合同”是不是对应指定为全称里所包含的那个专门的“总承包同”?雁峰区法院按照“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的案由审理时,是否审理了协议文本里面包含的专门的“总承包协议”?

  据朱忠莲董事长介绍,接待她的法官非常认真地回答了她的疑问----雁峰区法院对协议的简称,是指整个协议;法院也只审查处理了张某请求给付固定利润和延期支付的违约金问题。法官还给她做了专门的判后答疑笔录。

  在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杨剑律师看来,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活动中制作的具有特定思想内容的一种特殊的公文,措词表述具有明显的制式规范,不可能选择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来判解案件。作为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因为不一定从事法律职业,对裁判文书的内容产生疑问在所难免。

  杨剑研究员对记者说:在接受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的咨询时,我们建议公司向作出判决的法院书面申请判后答疑,当时也担心法院不予理睬。而事实上,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在接待衡阳市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来访时能够紧扣已决案件的实质情况,用群众能够接受、理解的语言来回答疑问,体现了法官尊重实事求是的司法活动原则,也彰显了承办法官对裁判负责的担当。这对于化解当前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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