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引矛盾 人民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6/09/03 21:48:14   来源: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作者:黄锦先   编辑:黄涛

  家住双牌县麻江镇白水岭村5组的村民黄某在村游客接待中心左前方约50米处有一块空置土地,按照村内的统一规划,不能建房。8月25日,黄某将这块空置土地整平并进行了水泥硬化,说要在这块土地上修建一栋小房屋给自己年迈的父母亲居住,该村村委告诉黄某,这里属于村旅游规划区不得在这里建房,黄某不从,于是该村村主任黄主任来到双牌县麻江镇司法所进行求助。

  该司法所受理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前往该村调查并决定以以案释法形式调处这起纠纷。近日,双方当事人被通知到该村活动室进行调解。在调解现场,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他们详细宣读了《宪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就具体问题进行了解答。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也根据《宪法》精神作了相应的规定。据此,村民个人不享有对宅基的的所有权,而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法规规定:“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农民建房用地不予批准”。根据上述规定,黄某在原来的基础上准备擅自扩建,显然违反了有关宅基地标准的规定。因此,村委会要求黄某不得建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黄某心服口服,同意接受调解。最终同意调解工作人员的意见,签订了由村委会进行适当土地补偿给黄某的调解协议。(黄锦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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