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法院系列报道之十八:基层法院公正审判之我见
发布时间:2016/08/30 13:36:09   来源: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作者:欧阳韶勇 李春林   编辑:刘健

[勤政为民续新篇]

祁阳县人民法院系列报道之十八:

  基层法院公正审判之我见

  (欧阳韶勇 李春林)笔者认为公正审判是司法公正的通俗说法,指的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运用司法权调控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公正审判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或说公正审判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只有提高了法官们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方能从根本解决公正审理的难题。

  公正审判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公正审判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笔者结合在法院审判岗位实践经验,分析因法院裁判不公而步入违纪违法境地的成因,得出影响公正审判的主要原因如下:

  1、执法人员人生观、世界观发生了偏向。要想实现公正审判,最核心的就是审判工作人员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错误的、偏向的人生观、世界观,必然导致裁判不公,必然得出审判工作人员犯错误,逐渐步入违法犯纪的罪恶邪圈。举个例子,某法院在90年代有个法官,非常羡慕同学在外头做生意赚大钱。尤其有个别同学在沿海地区办了厂子,开上好车子,包里惴着用不尽的票子。他更是崇拜有佳。偶尔一次该法官在珠海办案接受了同学一次请吃。那档次与法官平日起居生活可谓相差百倍。特别是同学埋单一掷千金不邹一眉的潇洒震憾了他的心灵。回到单位后,他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自己工作十几年孑然一身、穷困僚倒。为什么在校成绩比自己差的同学现在如此火红。他越想越不是劲。最后,他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在什么样的山,砍什么样的材。于是乎,从此以后,他审判任一案件,照他话讲,瘦狗也要煎一斤油。当地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怕他,打了官司的当事人怕他。可谓,他凡主审案件,没有人害怕的。就这样,同事、领导都规劝他、警告他,甚至处理了他。但他依然我行我素,一切向钱看。为了钱,他最终出卖了法律、出卖了良知、出卖了工作和自由。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查实,该法官违法违纪办案索贿、受贿16万余元。就是这16万元让他的下半生在牢狱中度过。此则例子,充分说明,一但审判人员为了钱而办案,误树了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结果导致裁判不公,也导致害人害己,最终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证明,要想公正审判案件,务必站在公正立场上,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意识和公朴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向导。有了这种向导,审判人员有了公正审判的意识,方才有公正审判的前提和基础。说到这里,我们可以想到,1942年,毛泽东同志为什么要开展整风运动。整风的目的很简单,那就是,整顿思想意识、端正思想观念、劫除错误的思想毒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纯洁。联系法院,也一样。要实现公正审判的大前提,我法官队伍也要开展整风,把那些邪恶的影响公正审判的思想意识,统统开除出去,培养干警清醒、干净的头脑。只有这样,方才有公正审判的概念内涵与外延。

  2、裁判依据与监督机制体系的缺陷。先说说裁判依据。当今社会各界对于法院审判同类型的案件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有很大反响。事实证明,这其中必然存在司法不公、审判不公的问题。造成如此结果,并不必然是法官本身就有不公正的心理意识。其实,在民事审判领域也好,在刑事审判领域也好,都存在适用法律不确定的情况。裁判者追求公正司法,却最终不能找到公正司法的裁判依据。故最终只有让司法不公暧昧地与法官搭上肩。我国依法治国的过程比较快,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法律总滞后于法律事实。只有出现了某种事实,法律才出现。所以无论哪国都不能杜绝法律真空的问题。如此而言,我国应当建立法律制定科学机制,让法律能争取覆盖所有法律事实。再说监督机制。目前来讲,我国审判领域监督机制还不很健全。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却无法监督法院日益增长的所有受案、审案。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权力机关,也是法院主要监督机关,但是业务间的不同类,必然导致监督无法到位。审判委员会、审判监督程序、二审等等都是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程序,但也无法保证裁判者不钻漏洞。很多情况表明,我国应当加快法官、法院裁判案件监督机制的制定与完善。特别是人大立法部门,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研,了解裁判监督机制现时的弊端,以及完善的方向。

  3、执法人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低。中国有句俗话,叫作心有余而力不足。裁判公不公正在正常情况下完全处决于执法人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司法能力高、司法水平强,公正审判胜券在握。相反,司法能力低、司法水平差,公正审判就很难预测。当前,在我国基层法院存在几种倾向,影响了公正审判。一种是书本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但不能处理实际问题,会判案子,但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不能促成案结事了,当事人有想法。这是一种公正中的不公正。第二种是不学无术,业务能力差,同时还不能深入群众,不会走群众践线,裁判结果错误百出。这是一种典型的不公正。第三种是裁判结果合情合理,但判后释疑工作不到位,致使当事人认为裁判不公。这是一种假想的审判不公。这三种情理,均是执法人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存在问题的突出表现。亟需执法人员通过学习,提升素养。尤其在目前,法院公信力受到挑战的时候,执法人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更需要通过循序渐进加以提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方能向纵深方向迈进。

  综上所述,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主要表现在以上三种原因。要提高公正审理,其一需进一步对法官队伍加强宗旨教育。宗旨教育是核心,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决定人的价值取向。对法官而言,决定一个法官是对人民有益、无益,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取向。其二需进一步完善裁判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科学有效的法律体系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前提之一。完善的监督机制是促进公正审判的有力武器。因此,二者形成合力,将会大力促进司法公正。其三,需进一步提高法院队伍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实现公正审判最大障碍是法官业务素质。只有提高了法官们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方能从根本解决公正审理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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