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法院系列报道之十 违法低价收购19箱蜜峰获刑4个月
发布时间:2016/08/26 08:46:43   来源: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作者:李春林 蒋鹏飞 柳林   编辑:黄锐

[勤政为民续新篇]

祁阳县人民法院系列报道之十

  违法低价收购19箱蜜峰获刑4个月

  华声在线8月25日讯(特约通讯员 李春林 蒋鹏飞 柳林)天下既没有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太便宜的好处。近日,祁阳县郝某某因超低价收购19箱蜂箱及蜜蜂,结果触犯刑律,被祁阳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5年2月8日左右,被告人郝某某在祁阳县潘市镇高山村与东江村交界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5060元)从别人手中购买19箱蜂箱及蜜蜂。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郝某某在祁阳县梅溪镇城墙村放养蜜蜂时,被害人谢某某、管某某等人发现并辨认部分蜜蜂及蜂箱系自己被盗的财物而报警,被告人郝某某被传唤到案。2015年11月10日,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郝某某购买的19箱蜂箱及蜜蜂价格为15200元。

  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郝某某退给被害人谢国顺、管正粮等人人民币2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到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经司法局调查,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郝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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