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间借贷“贷来”牢狱之灾
发布时间:2016/08/09 12:01:07   来源:中国网   编辑:黄锐

  “这是一起在买卖合同掩护下的民间高利借贷纠纷,却被搞成了合同诈骗案。于是,广州的多名法定代表人被通缉、抓捕,多家公司被搞垮,而办案机关也是骑虎难下:我的哥哥孙晓平——广州鸣瑞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鸣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截至目前已被羁押1年零7个月之久,但因证据不足,案子已被4次退卷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却仍未判决!我的老父亲不堪打击,瞪着双眼,离开了这个世界!”2016年7月13日,孙晓平的妹妹孙女士向接到投诉后赶到广州采访的法律与生活记者哭诉道。

  高利贷“贷来”祸患

  顶着热浪,走了近1里路,记者来到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90号的“鸣瑞公司”所在地。

  孙女士打开房门,一股霉气扑面而来。

  环顾“鸣瑞公司”凌乱的办公室,到处是厚厚的灰尘。孙女士就站着向记者介绍情况。

  “‘鸣瑞公司’、广州市金山联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联公司’)、广州翠月纸业有限公司(下称‘翠月公司’),都是广东省知名的经营纸张的企业。广东金信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信通公司’)更是全国知名的企业。这4家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在银行的信誉都很好,问题就出在了向黄某借了6000万元高利贷上。”孙女士说:“‘金信通公司’为这3家贸易合作伙伴提供了回购担保,因此惹火烧身。”

  “这4家公司,此前与黄某一方素无来往。要说清和黄某他们的高利借贷纠纷,就要先从‘鸣瑞公司’等替南粤银行广州分行消化同阳纸业公司的不良资产说起。”孙女士称:“这是灾难的开始。”

  “南粤银行广州分行曾给同阳纸业公司放了几千万元贷款,抵押物是纸张。”孙女士手指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同阳纸业公司、德辉物流公司(纸品的存储保管方)三方签订的《货物质押仓储监管合作协议》说:“这批纸张是真实存在的!”

  “因同阳纸业公司倒闭,不能偿还贷款,银行的领导就在2013年5月,摊派了这批纸品。他们让孙晓平承担2000万元的纸品。”孙女士说:“当时,尽管孙晓平根本没有多余资金购买此批纸张,但他十分清楚,自己得罪不起银行,只好同意了。‘鸣瑞公司’的财务总管孙某某劝阻不住,愤怒地辞职了。此后,银行特批了专款给‘鸣瑞公司’购买了这批纸品。付完款后,同阳纸业公司开具了2000万元增值税发票给‘鸣瑞公司’。”

  “发票呢?”记者问。

  “我这里有发票原件,号码从13736789到13736806,共18张。”孙女士说着,将发票一一展示给了记者。

  “你还有什么证据证明购买了1995万元的纸品?”记者问。

  “我们还有银行给的《提货通知书》。”说罢,孙女士将内容为“本行同意前来办理下列货物的提货、出库手续”的“通知书”,交给了记者。

  “但是,由于这批纸品的一些手续缺失,导致德辉物流公司的德辉仓库始终没有将货物入到‘鸣瑞公司’的库存里。此后,就成了办案机关认定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证据!”孙女士称:“德辉物流公司的领导知道这个事情。”

  就孙女士的“孙晓平购买了2000万元纸品,因为德辉仓库和纸品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入到‘鸣瑞公司’的库存里”的说法,记者向德辉物流公司的业务经理邓贺求证,得到了他的证实。“情况就是这样。”他说。

  “2013年,银行集中收贷,给各家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临时周转需要,这3家公司决定借高利贷暂渡难关。”孙女士称:“各公司每年都得将上年的银行贷款还上,再等待下一年贷款的重新审批。”

  “在2014年的2月、3月,孙晓平和‘金山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郝爱美、‘翠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东,通过张君峰,向法定代表人为杨汉链、监事为黄某的深圳市前海大丰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投资公司’)借款6000万元,月息是4%,三个月后罚息4.5%。”孙女士说:“其中、‘金山联公司’借款3000万元,‘鸣瑞公司’借款2000万元,‘翠月公司’借款1000万元。”

  “因为高利贷款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涉嫌非法经营罪,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也让自己的借款得到担保,按照放高利贷的惯例,黄某分别跟这3家公司的代表,在德辉仓库会议室,签订了阴阳合同——《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孙女士说:“合同由黄某一方设计制定,在出借方的空白处不填写名称。《借款合同》只签订一份,不许拍照,不许复印,签订完毕,他就收走了。”

  “买卖合同是为实现仓单质押而虚构的,签订它的目的就是掩护非法高息贷款。”孙女士解释道。

  “那么,谁代表这3家公司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记者问。

  “‘鸣瑞公司’由孙晓平签的字,‘翠月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刘东签的字,‘金山联公司’由高管郝先生签的字。”孙女士称。

  孙女士的说法,得到了郝先生的证实。

  “我受郝爱美的委托,于2014年2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在德辉仓库二楼会议室,与黄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是3000万元,是高利贷。在3个月内,月息4%,超期后月息是4.5%。之后,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做高利贷生意的都这样。是为了掩护非法高息。我签完字,黄某没有签字,就把他们那一方是空白的合同拿走了。后来我们想要《借款合同》留底,他们不给。”郝先生对记者说:“德辉物流公司的邓贺,也在签字现场。”

  接受记者采访的邓贺,证实了郝先生的说法。邓贺还告诉记者,孙晓平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时,他也在场。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案时,孙晓平在法庭上,就陈述了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事。他的辩护律师也当庭指出,邓贺等在做《询问笔录》时,曾详细地叙述了这一过程。”孙女士称。

  “我公司借高利贷的利息高得吓人,就有财务人员离职了。”“翠月公司”的中层领导尚华敏(化名)告诉记者。“我与刘东的私人关系很好,他告诉过我,说他借了高利贷。”“翠月公司”的财务人员杨阿梅(化名)说。

  “如果孙晓平等人借的是高利贷,那么,就必然要付高额利息,‘鸣瑞公司’有付款凭据吗?”记者向孙女士伸出了手。

  孙女士将兴业银行《网上汇款往账清单》交给记者,并说:“孙晓平通过孙某某的纸张经营部的兴业银行账户,分别于6月11日、7月10日、7月11日、7月15日,向杨汉链的公司——惠州市金宏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了180万元。”

  “借高利贷之前,孙晓平和杨汉链没有任何联系,这180万元,是2000万元债务到期后,按月息4.5%给杨汉链支付的2个月高息。”孙女士称:“此前,在2000万元借款转入前,就已经按照放高利贷的惯例,提前向黄某按月息4%付了3个月的利息240万。”

  “从2月22日借款,至黄某报案,‘金山联公司’在近6个月的时间里,6次支付高额利息共742.5万元。”郝先生说:“我方均有银行汇款凭证。”

  查看“金山联公司”提供的郝爱美在招商银行6次支付利息的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可见,汇款人均为郝爱美,收款人均为杨汉链,总金额为742.5万元。

  (“郝爱美汇款给杨汉链”的电子回单)

  “借高利贷之前,我‘金山联公司’与杨汉链他们,没有什么瓜葛。”郝先生解释道。

  “黄某还要求‘金信通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并与其签订了名义上的《购销合同》,这就成了黄某胁迫这几家公司还款的手段。”孙女士说。

  “签《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的同时,黄某以6000万元质押纸品名义货主的身份,与德辉物流公司签订了3份《货物仓储保管合同》,但仓储费是由这3家公司支付的。”孙女士称:“同时,他还要求这3家公司为他购买财产保险。”

  查看“鸣瑞公司”、“金山联公司”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单号分别为24401014010003140000010和24401014010003140000007的保单得知,受益人都是黄某。

  贷款的去向

  “如此大笔的贷款,是如何给借方的呢?”记者问。

  “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审理,是公开的,而且是现场直播的。我坐在旁听席上,听公诉人说,黄某的平安银行深圳福虹支行交易记录显示,出借资金从杨美云、杨汉链、杨汉坛、王坚4个实际出借人的账户流出,流入了黄某的账户。然后在2014年2月24日,转入郝爱美的招商银行账户3000万元;在3月11日,转入孙晓平的工商银行账户2000万元;在3月24日,转入刘东的招商银行账户1000万元。”孙女士说。

  “那么,孙晓平、郝爱美等人是如何使用贷款的呢?”记者问。

  “孙晓平在3月11日接到这2000万元贷款的当天,一分不剩地分3笔,汇给了‘鸣瑞公司’的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农商银行的3个账户。”孙女士说着,就将3份汇款回单交给了记者。

  这3份回单显示:汇款人均为孙晓平,接收单位均为“鸣瑞公司”,汇款总额为2000万元。

  “‘鸣瑞公司’又是如何使用这2000万元的呢?”记者问。

  “3月12日,‘鸣瑞公司’付给南粤银行560万元,支付货款的承兑汇票扣款;4月30日,又归还南粤银行贷款本息1497.81525万元。”孙女士手指两份汇款凭据说:“可见这2000万元借款,全部被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孙晓平没有私自占用1分钱!”

  “绑架、抢夺”

  “3个月的借款到期时,这3家公司都有能力还款,但我们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他们一方的内容多处空白,而我们手中没有合同。因此,就担心还款后,已经被转给黄某的纸品拿不回来。因此就不断地与其协商解决问题。”孙女士称:“因为时间很长,这几家公司为此被迫缴纳了过千万元的高额利息,但最终黄某还是采取了绑架、抢夺等非法手段逼债。”

  “黄某曾扬言,老板既然是做放高利贷这种生意的,在黑道上就有大量的资源和手段,在白道上也有人给撑腰。”孙女士称:“黄某的手段是逐步升级的,他先是直接威胁,或发短信威胁。”

  说着,孙女士交给记者一张手机短信截屏资料。

  (孙晓平妻子手机收到的逼债短信)

  该资料显示,手机尾数为3191的手机发送了这样的内容:“孙总……(你的)家人都在我监视中,你今天(穿)米黄色衣服(出)去,提着米黄色环保袋,后面随时都有人抓你,你考虑一下。”

  “威逼之后,黄某他们动真格的了。”孙女士称:“8月15日,黄某带领几十人,强抢了德辉仓库本不属于他们的大批纸张,从而导致仓库大批货物被哄抢。这让多家企业及银行深受其害,并且直接导致了所有借款企业资金链断裂。”

  (在德辉仓库门前,孙女士向记者反映黄某“率众强抢纸张”的情况)

  回忆当时看到的情况,在隔壁仓库工作的梁女士告诉记者:“四五百米长的路上,全是拉纸的大拖车,他们自带叉车到德辉仓库来装车。”

  “后来,法院来人将纸品查封后,他们才停止抢货。”孙女士说:“事发后,多人向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鱼珠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果。

  “8月17日,黄某他们冒充某军区办案人员,到‘金信通公司’的办公室,将法定代表人陈世杰强行带走,并将公司所有公章、证照、财务凭证、账目抢走。我们报了两次案,都没有任何结果!”“金信通公司”的员工王文革(化名)说:“他们还私设公堂,对陈世杰进行了恐吓,逼迫他签署了多项文件。”

  “事发后,‘金信通公司’多次与黄某、杨汉链等人协商解决纠纷,但他们要求的还款金额远远超出代偿本金的金额,拒不交还抢走的公章及财务资料,还多次组织人到公司进行威胁、恐吓,致使我公司的高管纷纷离职,股东被迫走上了逃亡之路。”王文革说:“‘金信通公司’瘫痪了,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估量,仅应收而无法回收的账款,就高达1亿元。”。

  “黄某他们又是绑架,又是抢劫,也没要回高利贷本金,就开始报假案诬陷借款人。”孙女士说。

  报案人报假案诬陷他人?

  “黄某以这几家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借款合同》的签署地——广州,以及他的公司、户籍所在地——深圳的警方报案,请求立案侦办。”孙女士称:“但因这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他的请求遭到了两地公安的拒绝。”

  “于是,黄某一方又向与本案无关的惠州的公安局报案,结果惠州公安立案了。”孙女士说。

  “在向惠州公安报案的过程中,黄某一方存在着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隐匿证据以及虚假供述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孙女士称:“为了达到公器私用,让国家机器帮其追债的目的,黄某被说成是月薪2000元的惠州市金广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惠州金广源公司’)的业务经理。这样,就与惠州扯上关系,便于在惠州立案。”

  “但黄某是‘深圳投资公司’、‘深圳互联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其工作关系、社保关系、居住地点等都在深圳,从公开途径,也查不到其在‘惠州金广源公司’工作过的任何证据。”孙女士说:“‘惠州金广源公司’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杨汉坛,他是杨汉链的兄弟,也是6000万元高利贷款的实际出借人之一。而杨汉链既是‘深圳投资公司’、‘深圳互联网公司’的主要投资人,也是6000万元高利贷款的出借人之一。黄某被说成是‘惠州金广源公司’的员工,就‘顺理成章’了。”

  “这是我下载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的资料。”孙女士说着将载明“‘惠州金广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汉坛’”的资料交给了记者。

  “黄某一方故意隐瞒了民间借贷的直接证据——《借款合同》,只提交了买卖合同。因该合同在签订时,黄某一方未盖章,于是他们盖上了‘惠州金广源公司’的公章。”孙女士称:“惠州公安在前期可能被黄某一方蒙蔽,但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就会了解案件的实情。如果他们调取孙晓平购买2000万元纸张的证据,就会知道本案是民间借贷而不是买卖关系。”

  疑点重重的合同诈骗案

  “案件被办成了合同诈骗案,但诸多不能回避的问题,怎么能解释得通?”孙女士说。

  “如果是合同诈骗,那么按常识来说,钱款一到手,大家是不是就该赶紧卷款跑路?而实际情况却是,这3家公司竟然在惠州公安抓人之前的3个月内,归还给银行数以亿元计的资金,这是为什么?‘金信通公司’甚至在惠州公安抓人之后,还归还了华夏银行近2000万元,这又如何解释?”孙女士看着记者说。

  “如果不是借贷关系,这3家公司为什么在6000万元贷款到手前,给黄某一方的杨汉链等人千万元资金?而这些资金,恰恰符合月息4%的标准?这3家公司为什么都在3个月后,又向杨汉链付出了巨额资金?而这3家公司付出的资金,都符合月息4.5%的标准?如果不是借贷关系,这3家公司为什么替黄某承担货物的保险费及仓储费?为什么接受黄某提出的回购纸张的要求?‘金信通公司’为什么为这3家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孙女士说:“谁见过天底下有这样的买卖吗?只有双方属于借贷关系,才能解释得了这些问题。”

  “检方的起诉书称,被告人孙晓平收到了黄某转账支付货款后,归个人使用,至案发仍未归还被害单位。这明显不符合事实,因为孙晓平有银行汇款凭证证明,他在收到贷款的当天,就将这2000万元,汇给了‘鸣瑞公司’,而‘鸣瑞公司’又将此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了。”孙女士称。

  “办案机关认定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的主要依据是他存放在德辉仓库的纸品过少,存在欺诈黄某的嫌疑,但事实是‘鸣瑞公司’购买同阳纸业公司的价值2000万元的纸品,既无抵押、质押,也未另售他人,只是将其用作向黄某借款的抵押。尽管因为同阳纸业公司和德辉仓库的原因,这批货物没有进到‘鸣瑞公司’进销存系统,但如果办案人员在查扣了‘鸣瑞公司’的账本、记账凭证等资料后,认真调查,就完全可以查清事实,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的罪名,也就不成立了。”孙女士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那么,本案就该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而不是按买卖合同处理。由该规定可知,孙晓平等人就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孙女士说。

  涉案公司多瘫痪;办案机关骑虎难下?

  “黄某等人的绑架、抢夺,使这几家公司都遭受了重大打击和重大损失,而惠州市公安机关的抓人,则最终给了这几家公司以致命的打击,致使多家公司彻底瘫痪了。”孙女士称。

  “孙晓平是在2015年1月26日,在躲避黄某等人的威胁入住宾馆时被惠州公安抓捕的。3月25日前后,他被正式批捕。”孙女士称:“孙晓平和他的团队,奋斗了近20年创立的‘鸣瑞公司’彻底垮了。”

  “德辉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燕、业务经理邓贺也被抓捕了。‘金山联公司’、‘翠月公司’、‘金信通公司’的法人代表均被通缉。这3家公司也陷入了瘫痪状态。”孙女士说。

  记者随后赶到了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科汇二街1号2楼的“翠月公司”办公地,只见铁将军把门,室内已是满屋尘埃、废纸一地。

  (昔日红红火火的“翠月公司”,如今已是铁将军把门)

  记者来到了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38号的加悦大厦,到 “金山联公司”曾经办公的13楼一看,已经找不到该公司的任何痕迹。原来一个楼层的办公场地,已经被转租他人。在一楼,记者看见了一间屋子,其大门一侧的牌子显示,此处为“金山联公司”目前的办公地。

  记者来到了广州市天河区最繁华的CBD商务区的富力盈信大厦8楼。“金信通公司”曾经占用整个楼层办公,如今,房子已被转租他人。

  “这么好的公司瘫痪了,太可惜了!”这是“金山联公司”的财务人员张阿英(化名)、“翠月公司”的尚华敏等人共同的遗憾。

  “孙晓平被羁押在看守所,度日如年;而办案人员也因主要证据缺失等很难轻松。”孙女士说:“邓贺的家属和他的辩护律师沈建魁,坚持不懈地投诉惠州公安,案件终于在2015年6月3日,由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到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孙晓平以及王晓燕、邓贺,也被送到了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此后,广州市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卷补充侦查,加上在惠州时的退卷,已经达4次。”孙女士称:“12月,检方终于以证据不足为由,对王晓燕和邓贺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两人被无罪释放,而孙晓平却被起诉了。”

  “截至目前,孙晓平已被羁押超1年7个月了,却仍被羁押。惠州公安办的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案,已被4次退卷补充侦查,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今还未判决!”孙女士流着泪对记者说:“我哥哥在看守所终日煎熬,我的父亲不堪打击去世了,我的家人终日忧心忡忡白了头!”

  惠州公安局:不存在越权办人情案等问题

  就孙女士等的投诉,记者赶到了惠州市公安局,试图通过该局的宣传科联系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宣传科的陈科长礼貌地接待了记者,留下采访要点之后,记者离开了。

  7月22日,陈科长通过电话,进行了答复。

  陈科长说:案件的发生地在这里,根据这个立案的。案件已经移交广州那边了。广东省检察院定的由广州市检察院管辖。

  记者问:他们投诉称,你们把普通的民间借贷,办成了合同诈骗案,是办的人情案,对此,你们有什么解释和说明?

  陈科长答:不存在办人情案。案件已经交给了广州市检察院,都有证据的,不是乱来的,不是办了人情案,就可以过关的,还是要经过审核的。

  记者说:他们投诉你们办了人情案,制造了冤假错案。他们说有证据证明签订了《借款合同》,而且按4%的利息,给对方打了款,后来涨到了4.5%。

  陈科长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退一万步说,如果办了冤假错案,检察院也不会起诉啊!

  关于管辖权的问题,陈科长解释说:在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有立案侦办的权力,不存在违法等问题。

  报案人一方:未回复

  为了找到黄某、杨汉链等人核实孙女士等人所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记者在7月30日,通过百度搜索,查到了“深圳投资公司”、“深圳互联网公司”的电话,但均打不通。

  记者又通过深圳的114查询 “深圳投资公司”、“深圳互联网公司”的电话,只查到“深圳互联网”公司的电话。打通后,回音显示该电话是传真电话。

  记者又通过惠州的114,查询到了“惠州金广源公司”的电话。记者向接电话的同志表明了身份、说明了意图。她告诉记者,黄某已经去深圳工作了。记者留下电话号码后,反复叮嘱她转告相关人员回电给记者。

  至截稿,记者也没有得到黄某一方的任何音讯。

  律师: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融资交易

  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沈建魁就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发表了他的个人意见。

  第一,通过对本案交易事实和相关证据分析得知,本案纸张交易属于典型的民间(高利贷)借款行为,不存在真实的纸张交易行为。办案机关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及证据上,对本案被告人做出的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明显瑕疵,很值得商榷。

  第二,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非法占有目的”法律认定和结合本案证据来看,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事实显然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满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合同诈骗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主观犯罪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借款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分析,不能得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通过对被告人孙晓平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案情分析,显然不能得出被告人孙晓平存在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更没有充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存在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客观事实;因此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第三,惠州办案机关办案的程序上,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和越权管辖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行为结果地。本案的涉嫌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是在广州或在深圳,与惠州市没有任何刑事管辖上的因果关系;并且惠州市公安局在没有取得广东省公安厅的指定管辖决定的前提下刑事立案,显然是越权管辖或违法管辖。另外,本案应当属于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惠州公安违反公安部禁令插手经济的做法,很难排除为插手经济纠纷而违法行使管辖权的嫌疑。

  综上所述,沈建魁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融资交易,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范畴。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平、公正地早日作出判决。

  这是一起在广州、广东省,乃至全国纸张行业备受关注的案件。因此,本刊将对孙晓平涉嫌合同诈骗案的走向,保持持续关注。

  (《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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