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佰旺建材市场因合同纠纷“改头换面”
发布时间:2016/08/08 15:03:01   来源:中国网   编辑:黄锐

  上海佰旺公司与上海惠杨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经历了数次诉讼之后,上海佰旺建材(钢材)市场被法院强制执行,不得不“改头换面”。

  上海佰旺建材(钢材)市场(以下简称佰旺市场)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188号,市场占地143亩左右,主要从事钢材贸易、钢材加工,由上海佰旺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旺公司)投资数亿元建设,并一直由其经营管理。

  今年6月14日,该建材市场因一起合同纠纷诉讼案被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强制执行,佰旺公司员工被迫搬离办公场所。6月15日,原佰旺公司办公区被换上上海惠杨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杨公司)的招牌,惠杨公司接手佰旺公司的租赁、管理等业务。这一系列变故是由于佰旺公司与惠杨公司之间产生了租赁合同纠纷。

  佰旺市场出现

  2005年7月9日,拥有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1188号地(即佰旺市场所在地)土地使用权的惠杨公司与上海占川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占川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惠杨公司将该处及正在建设的房屋租赁给占川公司,从事为市场钢材经营者提供管理、服务、场地出租、仓储、物流、运输等相关的经营业务。

  其实,据相关资料,就这块土地,在占川公司之前,惠杨公司曾与汤曾文签订《租赁合同》,将土地及在建房屋租给汤曾文,租赁期20年。然而2005年4月21日,汤曾文因涉嫌偷税罪被刑事拘留,10月20日,上海宝山法院判决汤曾文犯偷税罪,免予刑事处罚。2005年7月8日,惠杨公司向汤曾文发《函告》,明确因汤曾文严重违约造成惠杨公司损失,根据合同条款,合同已于2005年6月1日自动终止。

  此时,占川公司向惠杨公司抛出橄榄枝,并得到了惠杨公司和当地政府的欢迎和支持。2005年7月9日,惠杨公司与占川公司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占川公司租赁场地将用于自身在该场地经营钢材现货市场,或与合作伙伴在该场地合资成立经营钢材现货市场的有关公司,以从事为市场钢材经营者提供管理、服务、场地出租、仓储、物流、运输等相关的经营业务。惠杨公司承诺将积极协助占川公司办理市场的相关证照,以保证占川公司在市场投资的安全。

  与惠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占川公司将市场转租给佰旺公司,由佰旺公司具体负责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佰旺市场由此出现。取得佰旺市场经营权和所有权的佰旺公司与众多商家签订了租赁合同,佰旺市场逐步投入运营。

  诉讼不断

  然而,与占川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惠杨公司就与前一任承租人汤曾文发生了纠纷。2005年7月20日,惠杨公司向上海宝山法院起诉汤曾文,要求解除与汤曾文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最后,惠杨公司与汤曾文达成和解,惠杨公司撤诉。

  2005年11月3日,惠杨公司向占川公司发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双方经过多次交涉未果,惠杨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及租赁合同等。佰旺公司、汤曾文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2009年6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支持惠杨公司的诉讼请求。惠杨公司、占川公司、佰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裁定发回重审。

  就该案,上海市宝山区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进行重审,于2010年6月18日判决,不予支持惠杨公司的诉讼请求。惠杨公司、汤曾文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期间,2005年11月17日,汤曾文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惠杨公司与占川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此案以汤曾文撤诉而告终。

  2006年5月11日,汤曾文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惠杨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同年6月20日,宝山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约定汤曾文与惠杨公司于2003年9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在2010年,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

  2013年,惠杨公司以占川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租金和支付其垫付的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宝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占川公司之间的协议和合同。2013年7月2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惠杨公司与被告占川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追加佰旺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014年6月13日,宝山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惠杨公司与被告占川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及2005年7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占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承租的土地迁出,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惠杨公司,第三人佰旺公司同时迁出。

  该案一审判决后,占川公司、佰旺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之后,佰旺公司、占川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裁定驳回佰旺公司、占川公司的再审申请。

  今年5月25日,本社记者来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告知,目前惠杨公司与占川公司的案子正在执行阶段。6月14日,宝山区法院对未迁出承租土地的佰旺公司进行了强制执行。

  次日,佰旺市场的商户反映,佰旺公司办公区已经换上了惠杨公司的招牌,惠杨公司接手佰旺公司的业务。6月21日,商户接到惠杨公司通知,于22日召开商户大会,讨论租赁和管理等事宜。对此,商户表示不满,因据工商局公开资料显示,惠杨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资存储(除危险品及专项规定),不具备经营市场的资质,却要向商户收取租金和管理费,这使得商户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障。

  占川公司诉讼代理人陈律师表示:“占川公司和惠杨公司在2005年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只有在占川公司逾期3个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惠杨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合同明确约定,租赁场地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租赁纠纷’,但是惠杨公司与汤曾文与2003年签订《租赁合同》后一直诉讼不断。”

  记者获悉,佰旺公司已于6月19日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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