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一男子遭围殴致轻伤 给予行罚被指避重就轻
发布时间:2016/07/12 16:11:26   来源:中国网   编辑:刘健

  4名打人男子被拉开后,仍试图接近趴倒在地的李友坤。而此时,李友坤早已满嘴是血,躺在自家门前昏迷不醒。

  这一幕出现在今年2月21日,地点位于阜南县王店孜乡。李友坤帮郭洪利拉土时,与其女婿李怀学产生矛盾。内心不爽的李怀学纠结3名亲友,均系90后,追至李友坤家门口将其打伤。经医院诊断,李友坤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牙齿脱落,脑部出现脑震荡,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派出所民警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中3人治安拘留,另外一人至今未归案。

  2月21日,法医鉴定“轻伤二级”

  现场还原

  趴地抱头忍受4名大汉5分钟踢打

  2月21日下午,在阜南县王店孜乡高寨村,李友坤帮助村民郭洪利拉土。按照该村民的指示,李友坤将土倒在了一片空地上,却引来了该村民女婿李怀学的反对。接着,李怀学与李友坤发生言语上的矛盾并有了肢体冲突。因为周边村民较多,两人很快被拉开。

  然而,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冲突发生不久,李怀学纠结了其他三名村民,分别是郭启亮、郭卫彬、小兵(小名),追到了李友坤家中。

  砖块、拳头如骤雨一般,接连落在了李友坤的头上和身上。李友坤趴倒在自家门前的地上,双手死死地抱着头部,4名中年男子将他围得严严实实。李怀学不断施加辱骂和踢打,并一度揪住他的后衣领,尝试将其翻转过来踢踹。

  接着,一块砖块砸在李友坤的面门上,两颗门牙应声而落。随后,殴打引来了几名同村村民,众人跑步向前试图制止,但4名打人男子仍不断尝试接近李友坤。与此同时,见到丈夫被人殴打,李友坤的妻子震住,反应过来后才慌忙报了警。

  整个过程持续的有5分钟,李友坤早已满脸是血,昏迷不醒。

  医院诊断

  轻伤二级致住院一个多月

  受伤后,李友坤被亲友连忙送到了阜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

  经过医院诊断,李友坤的左面部及左侧上眼挫伤伴擦伤,两颗牙齿脱落,并伴随着脑震荡。根据上述材料,阜南县公安机关于3月21日,出具了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该鉴定书称,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q的规定被鉴定人口腔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二级范畴。

  “连治疗费一起目前花了4万多元,仅补两颗牙就花了近万元。”李友坤说,事发后,他住了一个月的院,期间无法工作。事情发生至今,李怀学等人没有仅支付了4000元后,再没有任何音讯。“他们说宁愿跟我打官司,将钱给律师也不给我。”

  此外,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但仅仅了解了一下现场情况,没有对李怀学等人进行处分。

  案情进展

  派出所所长回应:均按程序办理

  如今,事情已经过去了近5个月,李友坤却一直走在维权的路上。说起对于此事的处理,他直摇头:“派出所处理的太不公正了,之所以这么处理或许跟其中两名打人者系在读大学生有关。”

  事情发生于2月21日,轻伤鉴定是3月21日,李怀学等人不仅没有赔偿医疗费,而且一直逍遥法外。为此,李友坤多次前往派出所,要求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但王店孜乡派出所办案民警徐旋始终回复称:“案件正在进行中,你再等一等。”

  见案件久拖不决,李友坤经多次前往阜南县公安局反应情况,事情终于有了进展。6月6日,王店孜派出所民警逮捕了李怀学,出具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称,“李怀学的打人的事实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李怀学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6月6 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

  见此情形,本案的另外两名打人者主动投案自首,分别获得8日、10日的拘留处罚。至此,本案打人的4人有3人受到了处罚,另一人仍逍遥法外。对此,王店孜派出所的办案民警答复称:“另一个人证据不足,没办法处罚。”

  对上述情况,记者电联了阜南县王店孜乡派出所所长张书照,他对此事表示均按照程序办理,但对于为何作出行政处罚却不予置评,并表示对于具体情况需要通过县公安局宣传科安排后回应。

  律师说法

  伤情鉴定若为轻伤以上打人方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对于这样的处罚,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就此记者电联了北京万仕龙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李新德,据其介绍,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合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社会暴力行为。这种暴力殴打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根据它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要承担不同的责任。首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殴打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像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另外,公安部门需要对当事人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轻微伤的话,侵权人才适用治安处罚。

  在本案中,这种殴打行为造成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已构成轻伤二级,不应当根据治安处罚法处理,而要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与受害人双方和解并取得谅解书,法院可以判处缓刑。(文/李超)

  本文纯属转载,不代表本网观点:

  http://u.zp.china/news-110998-1.html

永州要闻

湖南新闻

区县风采

永州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