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城 :谁制造了这起“敲诈案”
发布时间:2016/07/12 14:32:24   来源:中国网   编辑:黄锐

  浙江省金华市的吴英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的张爱菊案、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案……一桩桩人为的冤假错案,让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山西交城的张保元和张海元兄弟俩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自己的林地得不到政府的保护,反而落了个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后又以涉嫌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审判。

  2013年23日,在山西太原开旅馆的交城县庞泉沟镇长立村村民张保元,在太原见到村主任杨宝财,还有庞泉沟原生态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下称原生态公司)的负责人任永友、黄鸡塔村的史世魁村长来看他,就把三位“领导”请到饭店,热情招待。吃完饭,史世魁单独和张保元说,原生态公司要占他的林地,看要多少合适。张保元说,咱20亩林地要50万元。在三人回去后,史世魁给张保元打电话协商占地赔偿款。张保元说,可以让步,最少要40万元。

  原来,原生态公司在庞泉沟国家自然保护区开发旅游项目,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以每亩每年500元租赁了长立村的土地,唯独没付给张保元一分钱,也没有签订租地协议,就铲除了张保元种植的沙棘树。这点在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2014)交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杨宝财的笔录证明:“张海元在八水沟有一片林园,除了张海元外,其他人家都赔偿了”。“一开始原生态公司没有与这些人协商就开始施工了”。“他当时看到张海元林园沿着林道的地方有铲车铲倒的沙棘树,任说‘如果占了咱们协商处理吧’,张海元表示同意,但说自己主不了事,让问一下他二哥”。于是,就有了杨宝财三人的太原之行。

  交城县检察院起诉书描述:“2013年7、8月份的一天,任永友便联系杨宝财、史世魁到太原与被告人协商张海元林地被占一事,被告人张保元向金桃园公司索要40万元,协商不妥”。

  张海元在自己的林被砍后,多次找原生态公司协商处理,但任永友仅仅说了个处理处理,就没有了下文。万般无奈,张海元就想到了以堵路来迫使对方能和他进行协商赔偿。

  张海元的所谓堵路,只是把自己家的三轮车摆在路中央,就离开放牛去了,并没有守在路上阻挡工程的进行。更没有非得给50万元,否则不得开工等威胁的话语。

  交城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陈述,是张海元拦路在前,张保元索要40万元在后。

  2013年9月8日,交城县公安局以张海元、张爱梅夫妻二人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同年9月24日,张海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被依法逮捕。

  张保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同年9月24日,张保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被依法逮捕。

  交城县检察院认为,原生态公司修路没有占用张海元的林地,为了证明该观点的正确,先是找交城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实地测量,又找关帝山国有林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测量。甚至,在关帝山林业局的档案中,费力寻找出了1965年的老档案,以此证明原生态公司没有占用张海元的林地。

  但是,这些收集到的证据,都是在张海元拘留以后进行的。在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把张海元夫妇拘留后,才去证明没有占用张海元的林地。

  更加有趣的是,不知那位“高人”竟然想出证明张海元林地位于林道排水渠的思路,于是就想方设法去鉴定张海元林地的北界在林道南。

  张海元的《林权证》上清楚地记载到,“北至河渠”,这是国家正式颁布的权属证书明确登记的。但是,我们的执法者在此玩起了文字游戏,不是依据一份所谓的“鉴定意见”就可以把“北至河渠”,随便就更改为“林道排水渠南”。如果村委会认为没有把林地承包给张海元,张海元和村委会发生林地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明确显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道从张海元林地中间穿过,原生态公司为了拓宽林道过程中,随意砍伐林木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之规定。这些包括村长杨宝财在内的本地土生土长的村民们,都是原生态公司拓宽林道的见证者。

  交城县检察院为了证明原生态公司拓宽林道合理合法,试图用关帝山林业局的记录来证明,林道就是5米,即使砍了树,也是恢复旧林道的宽度。且不说该记录的真假,如果确实是当年的记载。但50多年过去了,怎么证明关帝山林业局的材料中记载的就是张海元的林道。这几十年的岁月中林道是否被更改?是否一直保持50 年之前的原貌?

  一条林间小道,成为了张海元夫妇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重要依据,成为了案件的焦点。这里争论的是原生态公司为了“恢复”50年前的林道,砍伐了张海元的树木,为了讨说法,张海元夫妇把车挡在路上,影响了原生态公司的施工。关键的是原生态公司在庞泉沟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旅游项目未批先建,砍伐树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更没有自然保护区的批复。再一点就是,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原生态公司就擅自砍林施工。这些违法行为作为公诉机关却只字未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海元在原生态公司没付分文,将三轮车放在路中央,但这样的行为并没有恐吓原生态公司,也没有通过恐吓手段迫使原生态公司支付40万元。因此,从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看,张保元兄弟二人完全构不成敲诈勒索罪。

  一个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滥砍滥伐的违法工程,相关执法部门,不去监管。如果因为林地的权利人出面阻止其违法占地,阻止其违法砍林,就认定其破坏生产经营和敲诈勒索,这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村民的伤害,如此滥用法律,必然制造冤假错案。(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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