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经销商实名举报利辛县安监局乱作为
发布时间:2016/07/04 11:03:54   来源:中国网   编辑:李闻

  近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一湖南籍烟花爆竹经销商张开明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由于利辛县安监局个别领导为了牟取私利与土畜产品公司相互勾结,利用公权乱作为,导致其股权被侵占,生意不能正常经营,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张开明告诉记者,2012年8月份,他经朋友介绍来到利辛县,结识时任县供销社主任陈克飞和土畜产品公司经理张坤。当时土畜产品公司与为民百货经销公司(法人代表韩同席)合伙在利辛县程家集镇杨湖租赁土地近100亩,共同出资建设杨湖仓库经营烟花爆竹生意,并到利辛县安监局申请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仓储设施地址:利辛县程家集镇,有效期限:2008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按照双方《合资经营协议》约定,土畜产品公司占股份60%,为民百货经销公司占股份40%。后又于2010年1月22日换发新证,有效期限:2010年1月22日至2012年1月21日。

  随着张开明与张坤交往的逐步深入,张坤提议张开明将为民百货经销公司持有的40%股份收购过来,由他二人合伙经营。

  张开明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生意多年,深知烟花爆竹批发生意利润丰厚,并且预感到国家将来对烟花爆竹的经营管控会越来越严格,《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也将更难办理,而土畜产品公司正好有这许可证。张开明权衡再三,就答应了张坤的要求。

  在张坤的安排下,张开明和为民百货经销公司法人代表韩同席见面,韩同席同意将40%的股份转让给张开明。2012年12月16日,张开明与韩同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据张开明讲,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韩同席曾有意无意的提醒过他:“我一个本地人和他们合伙做生意都不好干,你一个外地人能行吗?”

  张开明考虑到土畜产品公司是县供销社的下属单位,其本人和县供销社主任陈克飞关系不错,又是土畜产品公司经理张坤主动邀请他过来的,所以对韩同席的善意提醒也就没有放在心上。

  根据土畜产品公司与为民百货经销公司《合资经营补充协议》约定,经营方式是双方轮流经营,每三年一轮换,即2008年4月15日到2011年4月15日由甲方(土畜产品公司)经营,2011年4月15日到2014年4月15日由乙方(为民百货经销公司)经营。张开明和韩同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就依照《合资经营补充协议》约定,接收杨湖仓库并开始经营。

  据张开明讲,在其接收杨湖仓库的第六天,利辛县安监局执法大队突然过来查封了仓库的烟花爆竹,理由是该仓库属于报废仓库,无证经营。

  张开明感到不解,以前韩同席一直照常经营的仓库怎么到了他的手里就成了无证经营呢?张开明随后到县安监局了解情况后得知,早在2010年,还是在土畜产品公司经营期间,土畜产品公司就向亳州市安监局提出《关于新建烟花爆竹分销中转库的报告》,称由于原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杨湖仓库)位置选址不妥,导致配送不方便,运输带来安全隐患;又由于建设标准不高,库房面积与现有经营规模已经不相适应,旺季出现超量储存现象,为保障安全,改善现状,申请在利辛县城关镇朱瓦房行政村新建烟花爆竹分销中转仓库。

  2010年12月30日,亳州市安监局复函同意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关于新建烟花爆竹分销中转库的请求。2011年8月2日,亳州市安监局批复利辛县安监局《关于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烟花爆竹仓库扩容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一、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利辛县土畜产品公司新建烟花爆竹仓库安全设施基本符合安全“三同时”要求,原则同意验收;二、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你局要督促该公司抓紧落实整改,同时在今后的经营、储存过程中应严格管理,确保安全;三、请督促该公司尽快申报,换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做到合法经营。

  2011年10月17日,利辛县安监局给辛县土畜产品公司换发新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仓储设施地址:利辛县城关镇朱瓦房行政村。有效期: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16日。

  通过张开明从县安监局调取的以上资料来看,是土畜产品公司向县安监局申请建设分销中转库,经过亳州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评审验收后,利辛县安监局给换发了新证,新证载明的仓储地址发生了变更,不再是原来的杨湖仓库,所以张开明再经营杨湖仓库就属于无证经营,县安监局去执法也是合情合理。

  张开明告诉记者,事实并非如此,利辛县安监局不仅涉嫌乱作为,而且有关领导还和土畜产品公司沆瀣一气,刻意侵占他的股份,张开明给出的理由如下:

  一、韩同席的证言。据韩同席讲,2011年4月15日他按照《合资经营补充协议》约定接手经营杨湖仓库之后,土畜产品公司就压根没有按照《合资经营补充协议》停止烟花爆竹的经营,并且在韩同席经营烟花爆竹生意的同时,公开在利辛县城关镇朱瓦房行政村的中转库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生意。而这时候,2010年1月22日利辛县安监局审批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正本(有效期限:2010年1月22日至2012年1月21日)还挂在杨湖仓库的办公室里,土畜产品公司申请的新证是2011年10月17日才发的。根据安徽省安监局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能设一处烟花爆竹储存库区,不得分两处及以上库区储存烟花爆竹。依照该规定,在4月15日到10月17日期间,韩同席的杨湖仓库是合法经营,土畜产品公司所在的分销中转库是无证经营,既然是无证经营,为何不见安监局去查处?

  二、根据《安徽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按照该规定,土畜产品公司要到安监局换领新证,应该是将正本和副本一起交到安监局。为何正本还挂在杨湖仓库的办公室里,土畜产品公司仅凭着副本就去把新证换领出来呢?

  三、韩同席在杨湖仓库一直经营到2012年12月16日和张开明签订股权转让之日,在此期间,他没有见到安监局的任何人员来通知说该仓库已经作废,说他是无证经营。据此证明杨湖仓库仍然是在合法经营。

  四、据张坤涉嫌贪污被抓后的供述,承认为了换领新证,给县安监局的有关人员行贿,虽然县安监局的相关受贿人员已经受到处理,但是据此可以认证既然安监局相关人员是在受贿的情况下换发的新证,那就很难保证该证件办理过程的合法性。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依据该规定,安监局应该撤销土畜产品公司换领的新证。为何至今安监局未给撤销?

  五、暴利的诱惑让安监局相关人员不惜铤而走险。张开明告诉记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生意,每年的纯利润在600万元左右。据他得到的信息是,土畜产品公司张坤之所以鼓动让他来买韩同席的股份,是因为张开明是外地人,在利辛县没有人脉,侵占他的股份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安监局利用职权协助土畜产品公司将他清理出去后,土畜产品公司还为此给安监局的相关领导送了10%的股份。

  据张开明讲,土畜产品公司如果真实意图就是扩建库容的话,完全可以在旧址上进行扩建,杨湖仓库当时租用的土地面积近100亩,扩建库容根本用不了,且已经经过安监局的安全评审,土畜产品公司舍近求远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侵占他的40%股权。在这个过程中,利辛县安监局利用职权,违法操作,以移花接木的方式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换发到分销中转库,属于典型的“乱作为”。而之所以能够让利辛县安监局领导敢“乱作为”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也就是俗话说的“吃人嘴短,拿人手软”。由于利辛县安监局和土畜产品公司勾结在一起,利用职权乱作为,导致其连正常的经营活动都无法进行,每次他只要在杨湖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利辛县安监局都会闻风而动,将其货物查封充公,一共查封了五次,货款价值上百万元。

  消息人士称,由于张开明多次信访,利辛县为此也成立了专案组调查过,但是因为牵扯人员太多,最终的调查结果是不了了之。

  编后语:早在2014年8月25日,王岐山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发表反腐报告后,回应与会者的相关提问时指出,“乱作为'比"不作为‘严重,因此“乱作为”更亟待治理。

  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会频频发生行政“乱作为”?除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外,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行政“乱作为”中获利、拿公权作私下交易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与“不作为”相比,有关专家认为“乱作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更大的破坏性。人们通常所说的行政“不作为”是指政府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在其位“不”谋其政,是失职行为,使社会失去应有的规范。而行政“乱作为”却是在其位“乱”谋其政,是一种明显渎职行为。它不仅导致国家政令不畅、执行不力,还会损害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福祉。

  张开明举报利辛县安监局乱作为是否属实?安监局将对此如何回应?记者也将持续关注。

  文章转载来源:http://u.zp.china/news-1082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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