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损害国家利益行政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11:08:23   来源:国际商报-中国商务新闻网   编辑:黄锐

  安徽省淮北市在一起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最高限价436万,两家企业以240多万元的报价获得预中标候选人第一、第二名,应该是为政府节省将近200万元的财政支出。但是,招标管理机构却一纸《处理意见书》取消了这两家企业的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决定重新招标,招标价格仍然为436万元。

  这一事件引发行业人士的关注和当地群众的疑问;淮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招标管理机构的《处理意见书》,招标管理机构却于《处理意见书》被撤销当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仍然维持“招标最高限价436万元”。

  案件简要:

  今年5月12日,淮北市《东部新城大学生综合服务中心(创客驿站)电梯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政府城投企业)对10部电梯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总额最高限价436万元。

  7月12日,开标结果:第一名企业预中标候选人报价251万元、第二名企业报价240万元、第三名企业报价385万元、第四名报价398.25万元。前两名与后两名企业的报价相差150万元。开标当时,第五家已经报名投标企业迟到,做废标处理。后期,第一名、第二名遭第三名投诉。

  7月21日,5位评标专家根据招标人要求,给出书面《评标委员会复议结论》,认定前两名企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9月13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就投诉内容再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复议结论:‘经再次核对,确认上次复议结果合理准确’”。

  9月22日,“市公管办”作出《电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意见书》,取消第一、第二名企业预中标候选人资格,依据的理由是纪检人员约谈5位评标专家的谈话记录。

  11月1日,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通知书》,要求“市公管办”停止其《处理意见书》的执行。当日,《二次招标》公告却网上发布,继续重新招标,“招标最高限价436万元”。后因各方关注,网上发布招标暂停公告。

  11月14日,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发出,“被申请人(市公管办)根据项目评标委员会五位专家的问话笔录作出的取消申请人预中标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决定撤销“市公管办”作出的《投诉处理意见书》。

  11月14日,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发出当日,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再次发出《二次招标》公告,于2016年11月15日恢复招标,“报名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9日”、“开标时间:2016年12月5日9时00分”。

  各方关注:

  触发行内人士的特别关注,是因为本次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质量顶级国际一线八大品牌电梯“三菱、日立、通力、东芝、华升、富士达、迅达、奥的斯”,才具有投标资格。

  行内人士提出诸多疑问,同时也给出一些解释:

  首先,高价采购:损害国家利益无意识?

  招标文件的高价形成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一个工程项目,从规划、设计、施工,一般经历几年时间,三年前技术部门做出的设备采购造价预算比今日奇高,有时不可避免。比如电梯的电子控制系统、钢材部件,三年来价格下降特别巨大,这与高科技设备关税、技术进步、市场竞争有直接关系。电子设备每年一个时代、价格下降一半,这都是事实。

  因此,在招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设备价格下降因素,适当调整招标价格,而不能一味地参照3年前的高价格。招标采购机构如果没有这种意识,招标的结果只能是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国家利益。这次招标,200万元的国家利益无意识损失,不是个小事情!

  其次,围标嫌疑:招标文件量身定制?

  根据招标文件、开标资料等文书资料,行内人士模拟了这场招标活动的另外两种可能性:第一次开标结果,前两名比后两名企业报价都低约150万元,4家企业共同报价平均值为318万元,接近该数值者中标,因此第一、第二名入列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另外一家企业开标不迟到,报价接近于第三、第四名企业,则平均值将在334万元左右,如此计算,前两家企业与中标无缘,后两家企业则将位列第一、第二位置。现在,若进行第二次重新招标,即目前发布的招标公告,根据“市公管办”的意见,前两名企业连投标报名的资格都没有了。

  因此,没有资格参加报名投标的企业认为,该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也完全为了某家代理商量身定制,是为操纵高价围标而编制的倾向性招标文件。比如,某企业电梯国外有百年以上生产历史,国内(参考营业执照)生产历史距离开标日期只有21天就满20年生产历史,但招标文件严格规定“国、内外生产历史20年以上”,因此无投标资格。

  再次,对抗行为:上级政府行政复议成空文,政令因何受阻?

  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市公管办”的《处理意见书》,但有关部门毫无理会,继续进行其的重新招标活动,全国罕见的特殊案例。

  著名行政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在媒体公开发言,按照法律规定,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认为上级复议决定有错误,可以向上反映,但同时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他举例说明:“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拒不执行省政府复议决定,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不利于政令畅通,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对于这种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可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国内此前曾发生过像今天淮北市类似的案件,但基本上都得到了纠正。行政法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阎尔宝此前表示,“行政复议因为是相关联的上下级之间做出的,实际实施中确实可能出现这种推不动的情况。”但他同时也说,这毫无疑问是基层行政机关“不作为”的一种表现。

  目前,淮北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成为一纸空文,政令正在受阻!

  意见与建议:规范行为与汲取经验!

  安徽日报报道:《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集体会审”。为推动各项工作制度化,实现决策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切实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淮北市最近出台《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集体会审制度》。

  该制度明确,今后,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或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及因投诉质疑等原因变更中标结果等事项在该市都将列入集体会审范围。本次招标及后期纠纷,却被疑没有经过“集体会审”。

  不仅要制度化,更好法制化、法律化。媒体报道,淮南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改革和探索,通过整合交易平台、集中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强化科技应用、打造标准体系等手段,逐步形成了具有淮南特色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模式,有效推动了交易市场发展。《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让淮南成为了全国第二个为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的城市,为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淮南的行为不仅仅是制度的规范化,更是《条例》形成了法制化、法律化。

  行政复议回访解困惑。为寻找行政机关败诉或被纠错的原由,合肥市人民政府推出了“行政复议案件回访制度”。把案件回访与强化责任追究相结合,如回访中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存在故意刁难当事人、对当事人打击报复情形情节严重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并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处分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应将处理情况向市政府法制办通报。

  警惕“另类刑罚手段”的严重危害性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第14条,“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已经引起国家高层的特别重视。

  行内人士谈论后认为,淮北市这起招投标事件,类似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淮北市“公管办”以纪委约谈评标专家方式取消投标人候选人、再次投标资格,具有以“刑罚手段”胁迫他人作出非意愿表示,应属于“另类刑罚手段”。

  但“以刑事手段”和“另类刑罚手段”,两者有明显不同:

  “以刑事手段”形成的错误民事案件,往往是地方官员为了政府利益、群众公共利益,以不当的方式开展工作,而损害了个别企业利益。

  “另类刑罚手段”则相反,个别官员滥用职权,为某些企业谋取利益,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损害国家利益,它的危害性更大,更需要警惕和制止。

  转载来源:http://cjxwnews/minqing/2016/1202/10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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