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有这样一起罕见的民事案件,从2012年2月20日立案,已经历时4年多的时间,前后经过7次开庭审理,至今没有最后判决。其背后的故事则是由一协议离婚的男方涉嫌故意隐瞒财产导致!其行为且不说良心谴责问题,单纯是伪造证据和上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把案件发回原审法院进行重新审理,这一系列视法律如儿戏的行为也真是令人醉了!
该案是因一协议离婚的女方原告认为被告在离婚过程中有涉嫌隐瞒财产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确实有隐瞒事实成分,判决原告胜诉,被告没有上诉。但因这起案件牵涉了第三人,而是这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的审理中,在没有新的证据补充的前提下又将案件发回一审的让胡路区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整个案件牵涉众多证据、扑朔迷离,审理过程中还有伪造证据、制造假公证书等行为,致使该起民事纠纷案从立案至今接近5年时间了,前后7次开庭至今没有结果。
原告赵敏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刘雪明以下简称“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2套房产,因为在2011年7月双方离婚时,被告隐瞒了这部分财产存在的事实,致使该财产未被分割。该案在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原一审中,被告极力证明涉案两处房产虽然登记在他个人名下,但已经分别于2004年和2007年卖给了第三人李英和崔春慧母女两人。因此,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房屋买卖契约:一份是出售“中原路40#楼”(5271.98㎡)的契约,是由原告和被告夫妻两人签名在2004年5月出售给买方李英。李英已于2008年去世,原告从未见过其人,也从未和她签署过任何买卖契约,该契约疑点重重,不仅分毫不差地使用了6年后的测绘面积(实际测绘面积是2010年9月做出的),而且还涉嫌变造和二次以上时间而形成。原一审法庭对“中原路40#楼”房产档案调查取证之后,对该契约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定;另一份是涉案另一处房产“宝义3号楼3-1-502号”房屋(173.58㎡)的买卖契约,是由案外人郭铁中代理原告和被告,单独签字卖给第三人崔春慧,但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不能证实崔春慧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故原一审法庭认定,涉诉两处房产均系原、被告共有财产,应予分割,并于2014年6月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对所诉两处房产要求分割的诉求。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上诉,而第三人却提出上诉。崔春慧等人本来在原一审中明确承认涉案两处房产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只是已经卖给了第三人,所以他们才提交了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且极力主张这两份由原告和被告将涉案房产卖给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生效。有趣的是,当原一审法庭做出判决后,涉案第三人又在二审中改变了诉求,提出“涉诉房屋权属必须考虑房屋的原始取得”,开始追诉房产的来源;更有趣的是被告是用两份假公证书将涉案的“中原路40#楼”,在2010年10月由夫妻共有状态登记到他个人名下。2013年11月,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以“私刻公章罪”,将涉嫌伪造的这两份公证书移送至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立案侦查。2014年9月12日,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作出“(庆)公(刑技)鉴(文检)字[2014]111号”鉴定,认定这两份是伪造的假公证书,犯罪嫌疑人是本案被告和案外人郭铁中,他们分别于2013年12月26日和2014年5月末,被龙南分局缉拿归案后又取保候审。近期,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已对该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郭铁中有期徒刑半年。而说郭铁中是在没有幕后指使人的情况下伪造了两份假公证书,将与自己毫不相干的楼房过户到了被告名下,这简直令人不可思议。
2015年1月19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法庭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均系一审法院调取过的证据,没有任何新的内容,二审法庭却没有维持原判,于2015年3月16日做出裁定,撤销原一审法庭的(2012)让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发回让胡路区法院重新审理。2015年9月8日,让胡路区法院开庭对此案重新审理,案号为(2015)让民初字第1235号。2016年11月7日该案在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但依旧没有宣判,时至今日,这起民事纠纷案从立案至今已经走了接近5年的时间了,历经了7次开庭审理,但是依旧没有结果。真不知道这个马拉松似的案件审理还需要多久才能有最终的公正判决!!!(作者:赵默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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