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坊前镇杨家岭村村民杨久安、杨久新等多位村民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村支书杨久向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财产的情况。举报人称从2015年5月开始,村民就多次联名到省、市、县纪委和信访局等部门上访,最终所有上访材料均被转交至坊前镇党委来处理,但是由于镇党委充当村支书的保护伞,所以至今未给村民任何说法。
根据举报人杨久安、杨久新提供的举报材料,村支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2005年,杨久向任支部成员期间,和其三弟杨久奎及堂哥杨久聚共同霸占村集体机动地近40亩,2016年7月,经村民到村财务查账,发现至今未交承包费;2005年,杨久向本人霸占村前水库2座,承包费每年1600元,至今也分文未交。
二,2006年杨久向任支部成员期间,个人私自打白条从杨久安手中收取杨海苓、杨久安、杨久新3户村民的杨树地承包费600元;2011年杨久向任支部成员期间,私自把村委办公室大院的20棵杨树伐掉,卖了2000多元。以上两笔款项,经当事村民到村委财务查账证实,款项至今未入账,被杨久向个人私吞。
三,2012年,东刘岳河村刘老板承包该村水淹地近40亩,按照合同约定,每年需向村委缴纳承包费10000元,时任村书记杨久志证实,该事项由时任支部成员杨久向具体操办。但是经村民查村委财务账目证实,该项承包费一直被杨久向私自装进个人腰包,从未入账。
四,2013年秋天,镇党委奖励给村集体一个供村民娱乐的音响,被杨久向占为己有。其儿媳妇在村民面前谎称是自己花了700元钱买的。
五,2014年1月份,杨久向任支部成员期间,将村民杨京玲、任庆芹、陈希玉、杨德苓等四户村民靠近水库边的2亩多的口粮田地私自卖给挖沙老板,用挖掘机给挖没了。事后杨久向偷偷地用村集体机动地补给四户村民。但挖沙老板补偿给村民这2亩地的补偿款被其私吞。
七,2014年底,杨久向担任村支书。上任以后,杨久向不思为民谋福利,反而利用职权,大肆为自己和亲信牟取私利,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将一个平静祥和的村庄搞得乌烟瘴气,村民之间矛盾不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挑唆村民之间进行争斗,2006年,杨家岭村村委召开两支队伍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会议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村委公开发包40多亩茶园地,茶园地最终由14户村民承包,约定承包期限是15年,承包费用为250元/亩,缴费方式为一年一交。2015年春天,杨久向未召开两支队伍会议商量通过,就私自和杨久奎、杨高苓、杨苓伟、杨云波四户村民签订假合同,又把这40多亩茶园地承包给这4户村民,承包费变更为230元/亩。导致原承包户和现承包户互相责骂争地,矛盾不断。更让原承包户们气愤的是,麦收以后,在原承包户丝毫不知的情况下,杨久向指使杨久奎、杨高苓、杨苓伟、杨云波等人强占了原承包户的土地。
八,2015年1月份,在未召开村两委会议的情况下,,杨久向瞒着村会计,在办公室一人私自收取村机动地承包费,并且给村民全部打白条收据,村民杨久扩、杨江岭等人均可证实。承包费多少完全由他一个人说了算,其中杨久向独自收取了村民杨久彦近900元的承包费,连白条收据都不给杨久彦开;2016年,杨久向还把村里的机动地10余亩私自交给自己家人和亲信耕种,并且不收任何承包费。
九,杨久向自2015年上任后,违规发展党员。2016年7月份,在未召开全村党员大会的前提下,将其三弟杨久奎、侄子杨帅苓私自吸收为入党积极分子成员,唯亲是用,违反党的章程。不仅如此,从2013年开始,杨久向还将其父亲杨村年纳入贫困户,套取国家扶贫资金。
举报人杨久安、杨久新告诉记者,早在2015年5月,就有村民联名到镇纪委、县纪委、县信访局、省纪委、信访局等部门反映杨久向涉嫌贪污腐败的问题,并数次拨打12345市长热线。最终,村民到各级部门递交的上访材料都被转交给了坊前镇党委。坊前镇党委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象征性地安排镇信访办到村里调查过两次,调查人员只是坐在村委办公室里,而不是实际入户调查。其中一位姓张的工作人员还态度蛮横粗暴,对举报村民杨久安说:“不管访到哪里也是我们处理。.。.。.”。2015年7月24日上午,镇信访办第二次到村调查时,杨久向竟然打电话给杨久彦、杨久扩两位村民,要求他们到办公室去做伪证,被二人拒绝。同时杨久向还安排其三弟杨久奎、亲信杨高苓到办公室接受镇信访办人员的调查。
对于镇信访人员不去找举报村民调查,反而让杨久向安排其三弟和亲信到办公室接受调查的做法,杨久安、杨久新等举报村民认为坊前镇党委有明显的包庇之嫌。并且村支书杨久向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宣称:“镇里、县里、省里我都有人,这些刁民走到哪里也告不倒我,我只要干一天村支书,就要有怨抱怨,有仇报仇。”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至于各地具体的数额标准,可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幅度内确定。
职务侵占行为的行为可以说是多种多样,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侵吞、窃取、骗取和其他方法。
(1)侵吞:一般是指行为人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企业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例如,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涂改账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从中侵吞;多报消耗,加大报废物资数量;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顶库贪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本案中,根据村民的举报材料不难看出,杨久向在担任村支书及任支部委员期间,利用合法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单位财物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表现为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镇纪委在调查的过程中,若发现村支书触犯刑律,应该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杨久安、杨久新告诉记者,从他们举报之日起至今已经一年多了,不要说坊前镇党委将材料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就是镇党委至今也没有拿出一个处理意见。倒是工作区书记何伟说过,要想解决问题,还需要他们重新上访。
事件的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本文纯属转载,不代表本网观点:
http://yangsheng.hebnews/lxwenda/2016/0808/4383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