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滨海的钱先生向政风热线反映,去年年底,他向滨海县公安局报案,指控公司股东郑某涉嫌犯罪,然而滨海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六个月以后,至今都没有向他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书。这件事让钱先生觉得很难理解,我们来看看记者调查。
投诉人钱先生:“我控告公司的另外一个股东郑某,他涉嫌刑事犯数罪,他涉案金额在8000万左右,我要求公安立案查处。”
记者:钱先生说郑某的户籍所在地和涉嫌犯罪的结果发生地都在滨海,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滨海公安局理应对此案件具有管辖权。
钱先生:“主要的账户转移地在滨海。2015年12月8号,由滨海县正红镇戴威镇长和我一起到滨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许林大队长那里报的案,他们把所有的材料也收下来了,说我们来具体看看案子吧!”
记者:按照公安部2015年11月6号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钱先生介绍,从去年年底到现在的6个多月时间里,他曾经多次找过滨海县公安局要求立案,而滨海县公安局并没有出具是否立案的通知书。
钱先生:“他应该在三天内立案,有的说这个案子还没汇报,有的说这个案子我们不给你办的,有的说这个案子等会办再说。”
随后钱先生当着记者的面拨通了滨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许林的电话。
钱先生:“许大队,我问你,这个案子眼看几个月下来了,这么长时间,该立案了。”
经侦大队长许林:“你那个,你已经咨询过了,滨海立不了案件。”
钱先生:“那如果你说不行,那你滨海出不立案通知书给我。”
经侦大队长许林:“滨海(公安局)不存在出不立案通知书给你,晓得啊,口头通知你,这个案件滨海不适宜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此,许林大队长是这样解释的:“这个也是尊重省、市,我们也跟市级领导也请示了,上面讲我们对你的这个案件,不予受理就行了。这在方面我是口头跟你说的。”
按照规定,应当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却只是口头通知。无奈之下,记者拨打了滨海县公安局督察队的电话。
督察队:“哪个经手的?”
钱先生:“哪个经手?是经侦大队金队长。”
督察队:“经侦大队比较忙,事情多,肯定不该立。”
钱先生:“不该立,那你要出不立案通知书给我,不对吗?”
督察队:“因为经济案件有的不是说公安局立案的,这里头牵涉到领导层、高层的话,不是说随便哪个要立就立的。”
随后记者陪同钱先生一起来到了滨海县公安局,准备找当时经手案件的经侦大队中队长金佐了解情况,却被拦在了公安局的大门外。
钱先生:“高队长把我这个案子受理,受理下来以后,你说叫我等下子,等你们通知,等到现在还没结果。”
金佐:“通知,我电话里可以通知你啊,我可以告诉你啊,你现在这个情况,我在电话里跟你说。”
钱先生:“电话里说不清,见个面谈了十分钟不就行。”
金佐:“不是十分钟,我没得空。”
主持人:陆总队长,这个案件是不是予以立案,是怎么规定的?这也解答我们心中的一个疑问。
嘉宾(江苏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队长陆有勇):公安机关立案审查主要是依据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必不可少。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三是案件属于本地区管辖,有管辖权。
主持人:时间上有限制吗?
嘉宾(陆有勇):时间上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立案的审查期限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公安机关内部有相应的要求,2005年6月1号,公安部曾经下发《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有相应的时间规定。一般的案件审查的期限是7天。如果重大的、复杂的,经过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那么可以延长30天。特别重大复杂的,经过市一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还可以再延长30天,就是延长60天。
主持人:那公安部门在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控告以后,6个月都没有出具是不是予以立案的通知书,这个是不是合适?是不是合理合法?
嘉宾(陆有勇):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没有特殊的情况,应该讲是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这个片子上看出来我们基层个别的公安机关、个别的民警,确实法制的理念还不够牢固,法制的思维还有所缺失。
主持人:假设我去报案了,立案和不立案是不是都应该给我一个通知书了?
嘉宾(陆有勇):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案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要求,对不立案这一块只是原则上要求有控告人的,应当出具不立案的通知书。
主持人:那么,秦政委,对相关的责任人来说,是不是我们要追求他的责任呢?
嘉宾(江苏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政委秦为民):因为经济案件来讲,确实比较复杂,这个片子里谈的情况,我们准备进一步来核查。核查一下,看看到底为什么不立案?不立案的理由是什么?到底有没有管辖权?反正要负责任的去核查,把这个事情搞清楚、核查清楚。那么有责任的、有执法过错责任的,我们按照规定,该追究的一定要追究到位。
主持人:陈书记?
嘉宾(江苏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督察长陈建平):不管怎么样,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报案一定要把它当作自己的事情一样认真去解决。
主持人:作为执法者需要敬畏的不仅仅有领导,更要有法律,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希望滨海县公安局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安部规定进行受案立案工作,及时给钱先生一个合理的交代。
[江苏卫视政风热线视频地址:http://v.jstv/a/20160620/1466425880657.shtml]
本文纯属转载,不代表本网观点:
http://invest.china/quyu/2016/chengshizhaoshang_0808/738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