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职干部转到银行和新员工入行战士退伍安置一个样
发布时间:2016/07/28 11:20:19   来源:广西新闻网   编辑:刘健

  常听说团职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被降一、两职使用的;很少听说团职军转干部转业到地方被一搂到底的;从未听说过团职干部转业到地方,还是在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即被一搂到底,又不享有任何待遇,且与一名入行新员工以及一名退伍战士安置一样的!不过,这事还别说,千真万确!

  刘旭升(化名),一名团职军转干部(政治委员)。三次立功,数次被集团军、军区等单位评为先进典型!2006年,他因公致残主动提出申请,转到了在北京的一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按理说,这样的军人更应值得人们去尊重与爱戴,可事实并非如此,在他转业后的十年中,带给他的却是更多抹不去的伤痛!

  按他的话说,从报道的那一天起,这种伤痛就已经隐约存在。其报到通知开据的是这家商业银行名称,而实际工作地却是挂靠在这家商业银行下属北京分行的一个数据中心,工商注册还查无此单位。有时这种直觉是正确的,果不其然,在他报到后长达九个月的时间里,他无岗、无职、无合同,一直是跟着别人在打杂。这其实并不算什么,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发生的事就会令人瞠目结舌。

  首先,在签合同时,单位不承认他的军龄算工龄,直到签第三次,还经多方寻找才勉强同意。就是现在,中心年年制作工作满25年的员工荣誉榜上,却依然把他排除在外。其次,一切待遇全取消。他不仅在职务上被单位一搂到底,也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任何待遇,他的安置,彻底成为了一名入行新员工和一名退伍战士一个样。同时,在住房上,一些与他同级别的人员能享受到市中心100多平的公住房,而他却只能住在郊区部队四、五十平米的照顾房里,交着房租也无房补。这些还远远不够,十年中,未经志愿,他被单位更换了六次工作,后三次还是技术工作。尤其是从今年3月后,他因残旧伤复发进行治疗,单位每月只发给他一千多元的最低生活工资标准。而据了解,刘旭升从当排长时,就是个懂得回报社会的人,其捐赠帮助失学少年重返校园的先进事迹,当年还写进了部队的事迹报告中。这些年,他为扶贫帮困、救助弱势群体年年捐向社会资金就达几万元。

  单位这样对他难道是他的工作做的不好?回答自然是否定的。在部队时他就是一名优秀的军官,在地方他同样做的很出色,他是同事们眼中的能干人、热心人。单位有个每天近3000人用餐的餐厅,十几年来,仅在他监管的两年半里实现了上百万的盈余,这足以说明他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仅这两年,他在技术岗位就为全行35家分行解决各类风险性问题数百起;在单位内控工作中查处各类问题近千次。尤其是自进入技术领域后,他深入研究、大胆创新,曾在国家核心及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数篇。2014年他的年终考核为A;2015年他的年终考核为B,工作是很靠前的。

  其实,不仅是刘旭升在安置中受到了冷落,另一名营级军转干部曹伟(化名)先于2003年转业至此,也同样遭遇了非公安置。他在维权时,有的领导直接对他说:“我们是企业,企业是走市场化道路,国家军转安置政策在企业行不通”;“我们现在走市场化运作,取消行政级别序列,实行市场化经理制,怎么给对接、怎么套改?”。更甚的是干脆对他抛出:“你当兵也没为我们做出啥贡献,凭什么一来就落实相应待遇”;“无论有谁的指示,我们就这么办了,我们不怕”;“单位真心不愿接收军转干部”。对此,他是怎么也想不通,他说:“如果没有我们一代代军人的日夜守护,哪来企业的发展?《劳动法》写得很明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军转安置几十部的法律法规政策就放在那里不执行,竟还如此铮铮有词的狡辩实在令人感到气愤!”。这些年,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他也和刘旭升一样,是一边工作、一边找寻。上到行里最高层、下到所在部领导,但始终是收效甚微!

  习近平主席曾说:“军转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我们要‘倍加关心、倍加爱护’”!

  转业本是岗位的转换,在企业就成了一搂到底;计划安置本是冠以了条件,在企业竟成了一纸空文!甚至是一提到军转安置政策落实,就会有人撑出头来把责任统统推向国家,说国家不重视,嫌国家的安置政策操作性不强、难执行。试问团职干部一般要安排相应职务,确有困难的安排非领导职务,享受同等人员的待遇。这样的规定还要怎么细、怎样才有操作性!

  有些军转干部的维权之所以长期不能够得到较好解决,其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多少,政策的优越,而在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监督执纪问责”上,这六个字如果落实了,军转干部的维权路也就走到了终点。“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王岐山书记在撰文谈问责条例中说的这句话,更是一针见血的道出了实质!

  再过几天就是“八一”了!刘旭升说:以前在部队过“八一”是欢天喜地,因为这个日子代表了他们为共和国的繁荣稳定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可现在一到过“八一”心情就特别的低落,因为企业一直在否定他的这段经历。他说,为了维护军人的尊严不再遭践踏,他已做好了随时准备辞职的可能。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我们坚信,在法制化轨道建设的今天,刘旭升以及他那些还走在维护路上的战友们,距离终点已不再遥远!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退出现役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第六十四条规定: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官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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