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民王先生最近比较窝心,其抵债得到位于南阳市北京大道边的一块土地因自己无开发资质,挂靠在南阳市裕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双方签订协议确定该宗地权属归王某所有并经过公证。2015年裕隆公司与他人合伙开发另一项目被人起诉,合伙人赵某因涉嫌诈骗2015年6月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法律规定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裕隆公司被诉案应移交公安机关侦办。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却于当年10月19日下达判决书,并依据判决将该宗地查封,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向南阳中院提出诉讼,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期间应停止执行,但王某的土地仍在进行拍卖。王某由此质疑南阳中院涉嫌违法办案。缘由:自己土地挂靠到他人名下
2008年元月,南阳市山海饮食公司借王某现金140万元,约定月息1.2%。后因该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于2009年1月拟将其公司的一块土地抵给王某。(土地证号:宛开土国有2002字第0000054号)。由于王某没有开发资质,借用南阳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受让,准备利用裕隆公司资质进行开发。后山海公司推诿,不办理过户手续,在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将(宛开土国用2002字第0000054号)土地证登记的土地过户到裕隆公司名下(变更后的土地证号码:宛开土国用2010字第00090号)。2014年,南阳市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裕隆置业有限公司,该宗土地随之变更到裕隆置业名下,(土地证变更为:宛开土国用2014字第00172号)。当时王某将自己抵债得来的土地挂靠到裕隆公司名下时,与裕隆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规定土地价款、规费、税费均有王某承担。裕隆公司出具《权属证明》,经南阳市智圣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2014)南智证民字第6266号]。证明权属证明上的裕隆公司印鉴、法人签字、权属人签字均属实。
至此,王某的借款总归算是讨要到手了,虽然登记在裕隆公司名下,但手握《联营协议》和《公证书》及各项费用付款凭证的王某一颗大石落地。祸起:受非法集资池鱼之灾2010年10月,原淅川县副县长赵天翔指派其弟弟赵耀祥出面以裕隆公司的名义与宛城区教体局签订《联合开发建设合同》,约定南阳市宛城区教体局出位于仲景路西侧,南阳十八中东的土地4225平方米,由赵天翔、赵耀祥等人以裕隆公司的名义建设一栋33层商住楼。赵氏兄弟与裕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显示,裕隆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提供各项资质、文件、合同、印鉴等手续。赵氏兄弟的开发事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不得在经营中危害裕隆公司权益。据裕隆公司向南阳市纪委的举报材料显示,合作协议的实际签字人是原淅川县副县长赵天翔。在经营中,赵氏兄弟违规经营一房多卖,因购房合同及加盖的印鉴均是裕隆公司的,4月29日裕隆公司被购房者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裕隆公司多个项目及资产查封保全,其在就包括王某挂靠在裕隆公司的土地。质疑:南阳中院违法判决?裕隆公司发现赵氏兄弟的违法行为后,于5月29日向南阳市纪委举报,6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以赵天翔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受案登记表文号:新公(新一受案字(2015)2301号)]。同年七月,公安机关对赵天翔采取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第12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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