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河东经济开发区村民实名举报公安局长包庇贪官
发布时间:2016/07/05 10:09:45   来源:中国网   编辑:黄锐

  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街道办前道口村原村书记陈召义、原村会计陈康华因伪造单位公章、开具假发票;从承包商工程款中拿回扣;采用虚报、重复报的方式套取国家补偿款;巧立名目、私分村集体财产等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被村民举报。涉及金额高达四十多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在长时间的调查处理中几次调换专案组人员、将集体共同犯罪分别以个案报诉并且以村民迷信不领取多报的坟墓迁移款、找不到出款方、纪委和街道办查处的案件不归公安管等理由应付举报人。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公安干警的调查取证和当事人的证词都被扣留,都不当作证据移交给检察院。因此,这种办案态度及方式令前道口村王建德、王树声、刘春彦、王沂生、金宝丽等村民极为不满。并怀疑该公安局长是包庇腐败分子,涉嫌违纪违法。

  2016年4月25日,中国网、中华网、中青网等新闻网站发表了《临沂经济开发区反腐应用好苍蝇拍》一文后,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梅埠街道办前道口村王建德、王树声、刘春彦、王沂生、金宝丽等村民为了彻底搞清楚腐败村官的贪腐行径,并事实求是、有依有据的将腐败村官送上法庭,他们又一次到检察院和公安局追问腐败村官没有被如实公诉、依法查处的原因。

  临沂市河东检察院公诉承办人孙勋讲:(一)陈召义、陈康华两嫌疑人实属集体共同犯罪,而公安局未将共同犯罪公诉,只是将他两人分别以个案报诉。并且将二主犯共同参与分别列项,使其互不牵连。(二)单就陈召义只是报了虚划拆迁房屋一项,且索贿数额供认不符实(实际6.8万,只承认各得到一万)。(三)作为陈召义、陈康华、顾明来三人共同贪污、搬迁坟墓款2.1万元及赔偿的集体水渠款1.5万元未提及。(四)对其他村两委工作人员,贪污农民种植大棚的补偿款两万余元也未报诉。

  随后,王建德、王树声、刘春彦、王沂生、金宝丽等村民带着疑问又一次去了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专案组,主办案件警员鲁同国还是一如从前的答复;(1)你们知道或不知道的,只要违法都报诉检察院了。而且此案侦查早已经终结,就待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决了。(2)当问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报诉?公安局警员鲁同国讲不是主犯,事情极为复杂,不便与村民多讲。

  王建德、王树声等村民感觉开发区公安局专案组警员的答复与河东检察院公诉科有明显的矛盾,就找到该公安局分管局长殷传东询问。殷局长更加详细、更加条理的回答:是经局主要领导共同协商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就没报,他们协商后认为:(1)坟墓搬迁是个别村民多报,从主观上看陈召义等人并不是想贪污、是村民自己按迷信说法不吉利未支取,村干部才私分了。(2)虽然陈召义等人对贪占水渠补偿款供认不讳,但找不到给款人。(3)私吞钢窗业务等回扣,从账面上看所拨款均给了施工方。原公安干警及工作组的取证调查及当事人的证词均不作证据。(4)平邑钢窗厂业务涉及集体贪污13万余元,是因一部分顶吃喝招待,剩余部分多人分得。(5)私分拆大棚款2万多元由纪委、街道查办。(6)小区外配套工程法院已判决定性,不可更改。

  公安局仅对以上六项问题的答复,希望引起广大读者、法律专家、教授们的共同探讨:(1)陈召义、陈康华、顾明来真所谓是丧心病狂。在2008年三人连坟墓搬迁费都贪污了21000元,我们去公安局询问坟墓的事情,分管局长殷传东的解释是,老百姓自己多报的坟墓待领取款时按迷信说法领回家不吉利,所以他们为了老百姓的吉利就把这个余款分了。可见,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领导为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的理由荒谬至极,身为执法工作者,你配穿警服,佩戴警徽吗?(2)2010年,梅开路翻修,原硫酸厂附近有一条水渠修路时赔给村里1.5万元被陈召义、陈康华、顾明来三人分了。公安局专案组鲁同国给的答案是没有找到给钱的单位,这个意思他们是村干部就该私分,这是什么逻辑?找不到人为什么不作为集体收入报到村里。(3)原临沭醋庄乡梁善华于2008年10月份,承包了我们村小区楼房部分门窗工程。

  最后结算时,陈康华拿出几本发票让其签字,不签字就不给结算,向梁善华索要25万元回扣。公安机关有笔录为证,最终也是不了了之,这样的事实也未报检察院。公安局后来接此案的警官鲁同国,给的答复是:以前也不是他们去调查的,难道同一案件原办案警官调离了,后来接案的警官就不认同前任警官的调查取证了吗?到底是谁在包庇犯罪嫌疑人?(4)2008年前道口居委在平邑钢窗厂定的钢窗合同价格是一平方129元,后来陈召义、陈康华购买发票、私刻公章将价格改为158元,套取13万余元。当时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中队长刘熙、陈炎、沈秀平,党委廉锋都调查属实了。(5)平邑钢窗厂牛会计经过辨别,认定了发票和公章都是假的。他们厂里发票原件是机打的,村里报账的发票是手写的,牛会计还提供了发票原件购买单位前道口村委,单价129元。经过调查当时市场价格也就是这个价,这么证据确凿的案子最终没有报到检察院。公安局给我们的答案是陈召义、陈康华说顶了7万多元的招待费,剩下的分了,时任的村支两委都承认每人分了8500元,最后公安局就不了了之。请问公安局,村里都招待了那些人?招待日期、招待饭店、招待发票怎么没有?这么严重的犯罪事实不往检察院报是何居心?此款公安局至今未追缴,不是包庇是什么?(6)2009年小区建设外配套工程,由村委进材料,村里找人施工。所有的材料款及人工费,还有施工期间的招待费23000余元、村支两委每人5000元,共计前道口实际支出103万余元。村里按照现行村级财务制度,书记、主任、两委成员及物业签字在村里报账。党委审计地面审计价格为146万余元,多出43万余元本应作为村委收入。陈召义及其他村两委成员利益熏心、胆大妄为,为了达到贪占公款的目的,竟然私刻公章造假帐。以河东立蒙建筑公司为陈召义书记与支部成员颜士强成了甲乙双方,至今工商局也没有注册这个建筑公司。村里购进16万余元绿化树苗以同样的方式在村里报账,后来审计价格达到47万余元,多出31万余元没有作村委收入。陈召义与时任物业主任乔光明签订了一份假合同将此款私分(乔光明是陈召义的亲舅舅)。至今还有38万余元没有追回,当时是以职务侵占罪在河东检察院公诉,后来公安机关又变更成挪用公款。而公安局专案组分管领导解释是:拘押超期以及到监狱提审手续繁琐为由,于2014年先给予取保候审,便于传唤审理。我们不知道是便于串供还是便于审理?请问以上如此清楚的事实证据,怎么就能改判为挪用公款呢?此案最终以挪用公款罪将陈召义、陈康华判缓刑,这不就是典型的包庇吗?

  2007年,旧村拆迁时给刘子平虚报住宅一套,套取拆迁款68500元。陈召义、陈康华向陈玉明索要40000元。两套房子,套取拆迁款158300元索要68500元。办案民警刘熙、沈秀平等人将陈玉明、刘子平二人带到梅家埠办事处派出所。这样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证人证词完备的贪腐案件,就因为陈召义、陈康华串供后只承认一万元。难道当时国家损失的158300元就不是钱了吗?如果不是他们贪婪能给国家造成这么巨大的损失吗?公安机关为什么没有在2015年元月份陈召义、陈康华被判决前将所有罪证报诉检察院?又为什么要避重就轻将团伙犯罪单列分报?

  由此可见,在该公安局长看来,村官私分村民坟墓搬迁费、贪污国家水渠补偿、私分大棚补贴款都不是什么贪污案件。并且由纪委和街道办调查的案件公安局置之不管。所以,公安局长们就用村民迷信不领取补偿、查无出款人、犯罪嫌疑人贪污数额供认不一致,由纪委街道查办等理由都唐塞过去;致使他们公安干警的调查取证和当事人的证词都没当作证据移交给检察院。这种办案态度及方式令王建德、王树声、刘春彦、王沂生、金宝丽等村民极为不满。并怀疑该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包庇腐败贪官,是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五条:执法办案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对执法过错所起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第六条: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第七条:因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执法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显然,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秦伟局长不采纳执法办案人员的正确意见、没有把原公安干警及工作组的取证调查及当事人的证词当作证据。已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8号)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条款,应该承担责任。因其造成的临沂市河东检察院公诉科的不完全公诉以及法院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从轻判决负有责任;给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办前道口村带来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追回,其责任也应该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由此可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长秦伟及参与的主要领导有故意包庇犯罪分子的重大嫌疑。法网恢恢,该公安局的法网漏洞影响到了公、检、法的整体形象,消弱了公、检、法的执法力度,让前道口的腐败村官逍遥法外。故此,临沂经济开发区梅埠街道办前道口村民王建德、王树声、刘春彦、王沂生、金宝丽等村民举报公安局局长违反公安部令、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包庇罪。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上一级纪检机关将前道口村级重大经济贪腐案异地审理。并诚邀央视焦点访谈就5月31日,中央第三巡视组向山东省反馈巡视“回头看”情况的问题中指出,“小官贪腐问题突出”。难道临沂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前道口村干部集体贪腐的典型还不突出吗?

  举报人:王建德、王树声、刘春彦、王沂生、金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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