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永州8月15日讯(通讯员 李春林 ) 祁阳法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与困难,主要体现在:一是执行效率有待提高。极个别案件执行期限较长,超期结案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涉执信访压力较大。部分当事人“信访”不“信法”,动辄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不论执行干警是否穷尽执行手段,是否依法执行案件,只要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就信访鸣冤,造成我院部分涉执信访息访难。三是执行联动效果不理想。一些有协助执行业务的公权部门不愿积极配合,甚至有的协助单位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者帮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和阻力。四是执法环境有待改善。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基础薄弱,财产登记和市场监管制度仍在起步阶段,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简单容易,造成执行不能。另外,还有极个别的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法向执行工作人员施压,导致法院不但不能顺利执结案件,还要花大量精力说明解释和报告情况,使执行工作陷入“两难境地”。五是执行力量薄弱。近三年来,我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执行案件也随之大幅增长。然而,我院现有在职干警138人,执行干警只有12人,仅占总人数的8.7%,执行警力薄弱,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
该院通过自查自纠问题,认为造成上述问题与困难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很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而且很多矛盾经法院消化,很难做到双方都满意,社会风险转变为司法风险。二是执行立法滞后。《强制执行法》从《民事诉讼法》中剥离单独立法已经强调有10余年,但至今仍未出台,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无法满足当下人民群众对强制执行工作的需求。无法可依,是当前“执行难”的一个重大因素。三是申请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一些申请人自身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无法理解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决定于自身是否及时有效的举证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造成对执行工作很多误解。四是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导致被执行人不但不主动配合,而且还阻扰法院执行,甚至对抗法院执行,造成案件执行难。该院表示今后一定认真分析问题,总结教训,逐一改正缺点与错误,借力解决重大困难,努力推动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