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完善制度 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比例
发布时间:2016/08/18 15:54:26   来源:华声在线永州频道   作者:骆力军 匡云峰   编辑:刘健

  笔者从宁远县民政局获悉,宁远县城乡医疗救助系统全面升级完成,新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全面调整到位,从8月15日起城乡医疗救助均按新的实施办法进行救助,整合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提高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比例。新的实施办法:

  重新明确了资助参合的方法。2017年的资助参合,农村低保对象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资助资金直接打卡到低保户存折上。凡获得民政部门资助后,因本人原因未按时缴费参合参保的,不予受理其医疗救助申请。为避免重复资助,已通过医疗救助资助的对象,其他单位或部门可不再资助或扣减已资助金额,这条规定可避免残联、卫计委、民政对部分对象重复资助。

  新增了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有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救助标准500元/年/人,每年11月份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民政所申请。对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患者、恶性肿瘤患者,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实行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最高救助标准3000元/年/人(原办法救助标准限额1000元/年/人),每年12月持三甲(含三甲)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本年度门诊发票,按医保农合补偿后政策范围内自付门诊费用50%的比例到县民政局申请救助。门诊救助每年救助一次,同时符合两种门诊救助类型的,同一年度内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救助。

  提高了住院救助比例,新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仍然实行全额减免;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救助(原救助标准为分类救助,大部分为40%);县外住院救助城乡低保对象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50%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70%救助(原县外救助标准统一为30%)。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年封顶线保持为5000元,救助对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一站式”结算方式。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肝移植、肾移植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前两种疾病救助对象按定额比例的20%救助,后两种疾病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实施新的临时救助办法。新的医疗救助办法不再对因患新农合规定的一类病种或其他大病次住院费用扣除各类补偿、报销部分后的自付费用超过6000元,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救助,该部分对象将按照宁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远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救助。(骆力军 匡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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