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捕)区域:全县行政区域。
二、禁猎对象:列入国家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国家和湖南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湖南省林业局官网(http://lyj.hunan.gov.cn/)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四、禁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等场所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等场所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活体、死体及其制品;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进行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枪支、炸药、毒药、围猎、狩猎、网捕、电捕、弹弓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凡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局申请登记注册。
六、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猎捕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
七、林业、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城管、司法、生态环境、农业、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认真查处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自觉不猎捕、不买卖、不吃食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发现病弱、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应立即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应及时举报(举报电话:蓝山县森林公安局0746-2213295、110、蓝山县林业局0746-221358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告。
蓝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一审:王柯沣,二审:严万达,三审:戴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