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群体的出现,是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今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在省政府官方网站发布。湖南将通过增强责任感、完善责任体系、建立保护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着力源头解决等措施,为农村留守儿童撑起“保护伞”。
不满16周岁儿童,不得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
《意见》指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据悉,省妇联2013年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2014年全省0-17岁留守儿童约349.52万人,0-14岁留守儿童约286.4万人。
《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人单独居住生活或交由无监护能力的一方共同生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村(居)民委员会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积极倡导、推广“爱心妈妈”、“代理家长”等成功经验,着力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能力。增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投入,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救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辍学。
暴力伤害留守儿童等情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行为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损害,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等6种情形,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同时,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救助干预等保护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溺水、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主要伤害事故发生,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5年内实现村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
如何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意见》提出,要推动农民工均等享受公共服务,推进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倡导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支持和帮助农民工携带子女进城定居,在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意见》强调,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绩效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奖优罚劣。
同时,充分发挥现有“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阳光庭院”、“儿童驿站”、“快乐学校”等关爱服务阵地作用,抓住全省撤乡并村契机,将闲置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利用起来,建设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力争5年内实现村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全覆盖,并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专人管理,能提供必要的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