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决定对自愿到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3年或3年以上的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我市江永、江华、宁远、新田、双牌等5县在补偿范围之内。
享受该《办法》学费补偿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中途离开贫困地区基层单位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办法》明确,补助标准根据毕业生最高学历确定,连续补偿三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补助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